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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最近,国务院批准发布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办法(试行)》。根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办法》明确了审查范围。在技术出口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向境外转移的,需要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是知识产权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对我国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和重要领域发展能力的影响。> > >如需了解更多政策,请访问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和《办法》的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3月18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办法(试行)

为贯彻国家安全大局,完善国家安全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根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一)本办法规定的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及其他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转让的活动,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中国单位或个人将其国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变更和知识产权专用实施许可。

二、复习内容

(一)知识产权转让对中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三.审查制度

(一)审查涉及技术出口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

1.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是中国政府明令禁止出口并列入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技术时,应当审查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地方贸易部门收到技术出口方提交的限制中国技术出口的申请,涉及集成电路专利权、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转让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对拟转让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反馈给地方贸易部门,并报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门备案。

3.地方贸易部门根据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出审查决定。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当地贸易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向境外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经在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登记的,当地贸易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查结果通知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经审查不得转让,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收到通知后不得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5.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的,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关注拟转让的植物新品种权对我国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影响。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

1.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安全审查时,应当按照拟转让知识产权的类别将相关材料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门负责集成电路的专利权和布图设计专有权;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由国家版权局负责;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2.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反馈给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应当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审查决定。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考试细则,明确考试材料、考试程序、考试时限和工作职责等

(二)知识产权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知识产权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三)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

(四)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五)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标题: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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