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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航总局网站介绍,为规范无人驾驶导航空设备从事商业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导航空设备行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近日,民航总局发布了《民航法框架下的民用无人驾驶navigation /き》,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无人驾驶导航空飞行器营业执照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以及无人驾驶导航空飞行器商业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无人机空装置在工业发展中得到迅速应用,并已广泛应用于个人消费、农业、林业和植物保护、地理测绘、环境监测、电力线巡逻、影视航空摄影等领域。旺盛的市场需求催生了一批无人机空运营商,而无人机空运营商的运营对一些传统的通用航空飞行器空运营领域具有明显的替代效应。然而,与此同时,许多空无人驾驶飞行器运营商报告说,他们遇到的问题是,他们无法在运营期间获得证据。有鉴于此,民航总局在充分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无人机业务活动依法管理办法》。
《办法》共3章20条,坚持管理与职能转变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坚持宽容和审慎的基本原则,拓展服务。无人驾驶导航空车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以及无人驾驶导航空车经营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它的应用范围边界清晰,访问条件大大减少,在线操作简便。
根据《办法》,最大空无人驾驶导航空飞机进行空喷洒导航()
《办法》明确规定,民航总局统一监督管理无人驾驶vehicles/きだよ 0型飞行器的经营许可,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无人驾驶vehicles/きだよ 0型飞行器经营许可的发放和监督。
《办法》规定,取得无人驾驶导航空设备经营许可证有四个基本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应为中国公民;企业至少拥有一架空无人机,并在中国民用航空空局民用无人机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本段仅适用于从事培训业务活动);为无人驾驶飞行器/飞机投保地面第三方责任险。
《办法》提出,无人驾驶导航空设备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通过民用无人驾驶导航空设备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在线申请无人驾驶导航空设备经营许可证,并填写报告。
《办法》还明确了拒绝vehicles/きだよ 0型无人机经营许可申请、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案件。
标题:民航局发布无人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明确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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