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148字,读完约8分钟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日讯近日,科技部、中宣部、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文化旅游部、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了《全国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文化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中宣部中央网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技厅(委、局)、党委宣传部、网络办公室、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网络办公室、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科技部、中宣部、中央网络办公室、文化旅游部、广电总局联合研究制定了《国家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国家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引导和推动国家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建设。 加快文化科技融合,着力提升科技在文化领域的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牢固树立文化自信。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部中宣部中心网络办公室
文化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
2018年3月29日
附件:
国家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
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文化与科技融合,着力提升文化领域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 为规范国家文化科技集成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引导和促进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地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集聚基地,是指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公园,依托科技部、中宣部、中央网络信息办、文化旅游部、广电总局认定的特定区域,边界范围明确,管理机构专业化。 可以聚集一批与文化技术融合相关的要素和企业,为文化技术融合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一类是单一基地,是指科技部、中宣部、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文化旅游部、广电总局认定的在文化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领先和示范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文化旅游部、广电总局协调基地的战略发展、认证管理和政策实施。国家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高新技术司。办公室成员由科技部高技术司和中宣部文化改革办公室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基地的规划、认定和管理;
(二)负责对认定基地的评估和监督,根据需要提出基地认定标准动态调整的建议;
(三)协调和推动基地发展相关政策的实施;
(四)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建议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进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审核、选择和培育;
(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发展方向,落实国家对基地的相关政策,制定地方扶持政策,促进基地快速健康发展;
(三)对认定的基地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建议基地所在地政府成立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科技、宣传、网络信息、文化旅游、广信等相关部门参加。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基地的申报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基地的申报计划;
(二)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
(三)在资金、土地、人才、规划、审批等方面支持地方基地建设,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基地的培育、应用和发展。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地方政府基地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地方基地申报工作,并提供支持。
第七条基本条件。
(一)申请集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标明确。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目标和规划,探索性地解决文化技术融合的“最后一公里”或短板,在国家或省、地区层面的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有力的证明。基地内文化科技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经营总收入不低于10亿元,其中为文化产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数量不低于经营收入的20%,达到10家以上;
3.管理规范。基地边界清晰,有专业的管理和运营机构,有专职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推动文化与科技的融合;
4.配套设施齐全。基地应建立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或引进文化科技产业基金,提供企业孵化、融资推广、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种服务。文化和技术融合领域的各种机构。
(二)申请单个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独特的特征。文化技术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和示范推广应用成效显著,采用新技术改造提高文化服务水平,在行业内发挥一定影响的效果显著;
2.出色的主营业务。主营业务应注重文化与科技的融合,主营业务收入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科技企业为文化产业提供科技支持的相关产品总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发展文化服务。新格式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类型或数量的10%以上;
3.创新能力强。研发费用和购买技术服务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3%以上。专利、商标、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在过去的三年里,有三项以上的科技成果被十多家文化企事业单位转化和采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50%以上;
4.管理规范。有专职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推动文化与科技的融合。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八条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a)宣布建议
地方政府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申报方案,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将推荐书和申报材料报送国家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
(2)组织评审
国家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请基地进行评审,并在答辩评审后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3)识别和命名
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文化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地区、结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拟认定基地名单并予以公布。公示后,如无异议或异议成立,将正式发布。鉴定结果分为三类:一是符合基本条件和鉴定标准,直接命名为“国家文化科技集成示范基地”;二是符合基本条件,但不符合认证标准。它进入1-3年的培育期。在培养期间符合标准的可以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将被命名。三年培育期未通过验收的,申报无效;三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得命名。
第五章评估机制
第九条通过认定和命名的基地实行动态评估管理机制。基地每年定期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经当地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应于每年5月中旬前报送国家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国家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每两年对基地进行一次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三类: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名称。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文化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研究决定撤销该基地的国家文化科技集成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文化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撤销该基地的国家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现有国家级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保留其名称,但需要按照本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优化和升级,并接受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文化技术集成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题:五部委联合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78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