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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公告2018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18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18年7月1日
为推进保税核查清单核对账簿管理改革的实施,实现与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企业的物质性数据管理的有机衔接,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激活保税核查清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税核销单是金冠二期保税底部账户核销的专用单据,属于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据。
2.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冠二期保税账户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时,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开展保税货物流(结)汇业务。 相关企业按照金冠二期保税注核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写要求向海关提交保税注核清单数据信息,然后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海关手续(详见《保税注核清单填写规范》)
第三,为简化保税货物的报关手续,金冠二期保税注核清单系统启用后,如果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剩余物资转移、加工贸易货物的销毁(处置后无收入)、加工贸易非价格设备的转移手续,则不再办理报关手续;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或者区(地)外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区(地)内企业可以不再办理备案清单申报手续。
四、企业提交保税核查清单后,需要申请报关(备案清单),报关(备案清单)申报数据由保税核查清单数据合并生成。
5.特殊海关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加工贸易和保税货物流通,由转让企业先提交进口保税核查清单,再由转让企业提交出口保税核查清单。
六、海关受理企业提交的保税核查清单后,保税核查清单需要修改或撤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需取消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应同时取消相应的保税核查清单。
(二)保税核查清单不需要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或者相应的报关单(备案清单)未申报的,只能申请注销。
(3)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修改项目涉及保税核查清单修改的,应先修改清单,确保清单与报关单(备案清单)一致。
(4)如果报关单和保税核查清单的修改项目涉及保税底部账户的记录数据,应先修改保税底部账户的数据。
(五)保税账户已核销,保税核查清单不得修改或撤销。
七、海关对保税核注入清单数据有控制审查要求的,在完成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取消保税核注入清单。
八、符合下列条件的保税核注商品清单可合并为同一商品的报关单(备案清单):
(1)项目级物料满足以下要求:10位商品编码相同;报告的计量单位是相同的;中国商品名称相同;相同的货币体系;那些有相同原籍国的可以合并。其中,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保税的消耗性材料不得与其他保税材料合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独列名的货物不得合并。
(2)出口成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0位商品编码相同;报告的计量单位是相同的;中国商品名称相同;相同的货币体系;最终目的地国相同的国家可以合并。其中,出口应税货物不得合并;涉及单耗标准的项目级成品和不涉及单耗标准的项目级成品不得合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独列名的货物不得合并。
本公告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前,试点海关可参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宣布。
附件:保税核注入清单填写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6日
(手稿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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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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