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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2条
判例指南: (2016 )最高法民终802号(公报判例) ) ) ) ) ) ) ) ) ) ) )
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以上,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涉案《股份转让合同书》转让方为鞍山财政局持有鞍山银行9.9986%的22500万股股份,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股份总额超过鞍山银行股份总额的5%。 根据上述规定,该合同应使有批准权的政府和金融业监管部门的批准人产生法律效力。 据此,本案的《股份转让合同书》成立,但未经权利机关批准,其效力应认定为未生效。

结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必须办理审批等手续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转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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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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