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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

[公开号。]财税[2018]16号

[发布日期]2018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业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反映,一些省市对租赁房屋收取场地使用费,扩大了收取场地使用费的范围,造成了内资和外资企业的不公平支付。为优化企业经营环境,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下同)的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缴纳场地使用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有关合同的约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房时不需要支付场地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2月22日

(手稿来源:财政部)

标题: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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