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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起草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7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办法》,中央投资项目中中央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占总投资10%以上的,必须依法招标。

《办法》要求,必须招标的中央投资项目需进行审批或审批管理的,招标事项应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在备案管理中,投标事项应包括在备案信息中或在备案后增加。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根据该办法,必须招标的中央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初步核审后报国务院批准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国务院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批准文件;属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的,招标事项应当经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

这类中央投资项目或须依法招标!发改委拟明确

《办法》指出,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要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开展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是否按规定拥有和使用项目代码;

(二)实行审批、核准管理,必须按规定程序对招标投标项目进行核准;

(三)实行审批、核准管理,必须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项目;

(四)备案管理的招标项目是否纳入备案信息或备案后补充招标项目;

(五)如果采用委托招标方式,是否委托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的机构进行招标。

发现中央投资项目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审批事项。

中央投资项目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不予批准。

发现中央投资项目违反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撤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投资资金,并为招标人建立不良信用记录。

该办法指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从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

《办法》要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移交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办法》还指出,发展改革部门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中形成的投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信用记录应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通过网上平台和“中国信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联合处罚。(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这类中央投资项目或须依法招标!发改委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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