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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建设项目使用独家条款来推广商品房,那些设计、建造或装修具有住宅功能的办公用房项目的人将受到处罚。昨日,记者获悉,由市国土房产局、市计委、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督局、市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建筑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下发实施。

《意见》的颁布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写字楼建设项目(包括soho写字楼项目)的管理,特别是规范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在开发、建设、销售和使用中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开发和建设

办公建筑项目严禁为“住宅”

根据《意见》,开发企业和购买者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建筑的功能,不得擅自加层或插层改变建筑内部结构。严禁将办公项目设计、施工或装修成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

更具体地说,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中规定的指标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建设项目,将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文件和规划设计条件在规划许可文件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合法有效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和监理工作。

新申请项目规划许可或申请单位划分办公用途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最小划分单位的设置,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层高不得超过4.2米,建筑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式住宅设计,不得设置厨房和其他客厅。厕所、茶水间或饮用水供应点必须集中设置。

促进销售

不要使用推广住宅语言进行宣传

据悉,写字楼建设项目(包括个体户写字楼项目)不享受城市户口准入政策,且该项目不支持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等服务设施;电、水和其他价格根据商业价格收取,不允许使用天然气。为避免以住宅形式销售办公项目,《意见》还对办公建设项目的销售做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事实进行宣传和展示,不应使用“公寓”、“房×厅”等专有名词来推广商品房或设立住宅样板房进行宣传。

厦门办公类项目严禁改住宅 不得用推介住宅用语宣传

《意见》指出,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应做好充分准备,严格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公示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和销售限制条款。宣传栏应设置在售楼处的显著位置,突出项目的土地用途、规划建筑功能、转让限制条件和不利因素等重要信息,并在预售计划中予以明确。

厦门办公类项目严禁改住宅 不得用推介住宅用语宣传

开发企业在出售时,应明确告知购买方土地用途、规划建筑功能、转让限制条件、项目不利因素等信息,并在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签署通知和承诺书。如果有限制性条款,还应明确说明相关的限制性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开发企业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严格规范其销售行为。土地出让合同只能出售给企业或特定对象,且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条款出售。

违规处罚

未经授权改变建筑结构将限制其交易和备案

开发企业、相关主体和购买者违反法律法规将受到处罚。

《意见》指出,开发企业及相关主体违反规定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没收或追回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违约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配合开发企业违法开发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开发企业或买受人擅自改变规划建筑的功能,或通过增加楼层或插入楼层等方式改变建筑内部结构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同时通知房地产登记机构限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项目首次登记、抵押登记、转让登记等。

如果开发企业在销售中有购买房屋资格的欺诈行为,开发企业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其虚假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标题:厦门办公类项目严禁改住宅 不得用推介住宅用语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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