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74字,读完约1分钟

新华社北京一月十七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等。,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其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方圆珍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93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