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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22日电(记者李南华)记者从审计署获悉,近日,审计署党组书记、审计长胡泽军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颁布了新修订的《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本单位改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审计署新修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进一步拓展职责范围

审计署监管司相关负责同志表示,《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首先,界定内部审计。在《通则》中,该定义明确界定为“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改善治理的活动,实现本单位的目标”。与原定义相比,增加了“建议”功能,监管范围扩大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领域,目标定位为“推动单位改善治理,实现目标”。

审计署新修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进一步拓展职责范围

其次,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共涉及12项职能,包括财务收支审计和内部管理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与原职责相比,增加了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协助和监督、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职责。

审计署新修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进一步拓展职责范围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规范。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在党组织和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国有企业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应协助党组织和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明确了系统下属单位和分支机构较多或垂直管理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整个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署新修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进一步拓展职责范围

第二,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师独立性的约束和保护制度。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内部审计专业标准,忠于职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受到攻击、报复或陷害时,单位党组织和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署新修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进一步拓展职责范围

该负责人指出,为切实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条例》规定了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明确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范围,包括:起草内部审计条例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计划;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内部审计对审计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突出审计重点;监督内部审计职责的履行,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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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指导和监督的主要方式。指导主要通过业务培训、交流和讨论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和专项检查进行。此外,审计机构还可以通过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来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在修订《条例》时,研究制定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了《条例》的内容,为审计机关今后加强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提供了基本依据,必将促进《条例》的更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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