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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据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公安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总局、 检验检疫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专项治理,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中国石油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报道,特殊待遇对象是:以原油和燃料油为主要原料,通过加工和提炼生产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在能力建设、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收和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治理优先事项包括:
1.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石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增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石化产业规划布局规划》(发改产业[2014]2208号)
2.违反《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计划》(油国用[2015]97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和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油国用[2016]349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的。
3.炼油单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未依法办理审批备案、土地使用、安全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许可、质量检验和消防验收等手续的。
4.在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收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能按时完成整改。
5.非法收购、加工和销售被盗原油和石油产品。
治理方法包括:
1.生产能力200万吨/年以下的落后企业违反上述认定的,依法责令限期关闭;
2.规范200万吨/年以上炼油厂的建设、生产和运营。
(一)违反产业政策,新建、改建、扩建炼油项目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二)对不具备开工程序的炼油厂,责令停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开工;
(三)炼油厂未按期升级成品油质量的,依法责令停产,升级完成后可以继续生产;
(四)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务等行政处罚。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除行政处罚部门外,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完毕。
3.根据法律法规,炼油企业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治理的具体工作安排包括:
(1)收集炼油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清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整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炼油企业目录。一、炼油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验证初级处理能力;二、根据上述认定情况,组织对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并形成报告(包括被检查企业名单、检查结果、拟采取的治理办法等)。)。请在1月底前将上述两项反馈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各地督促限期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向相关主体发出专项整治通知,责令相关企业在2018年7月底前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从2018年2月开始,各地将在每月1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3)整改结果的反馈和总结。整改期结束后,各地要对整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不可信主体是否整改到位,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8年8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查。
(四)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处罚。2018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不可信主体进行审查,提出正式黑名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收集,并通过“中国信用”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根据《油气行业严重违规和不可信主体联合处罚合作备忘录》,将正式列入黑名单的不可信主体推至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罚。(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十部门开展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专项治理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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