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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监管标准》。
据保险行业消息人士透露,中国保监会于2月12日向所有保险公司发布了监管标准。保险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和私募保险基金,保险机构、投资机构、托管人和专业机构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签订协议、经营管理和投资退出时,应向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提交相关信息。提交的信息主要包括:投资报告、经营管理报告、重大事件和因素变化报告、投资清算报告。
首先是投资报告。保险机构开展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业务,应当在投资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向报告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在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批准文件报送申报系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和私募保险基金的,应当在获得登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文件和登记通知报送申报系统。
二、经营管理报告。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每年4月30日前,在报告系统中提交季度投资报告和年度投资报告。年度投资报告应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于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业务,经理或投资机构应通过报告系统提交相关报告。保险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保险机构和投资机构应分别通过报告系统提交相关报告。托管机构应当在报告系统中提交股权投资业务季度和年度托管报告。为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业务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专业报告。
第三,重大问题和因素变化报告。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在重大突发事件或者要素变化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并在报告系统中进行报告。
第四,投资清算报告。保险机构应当在股权投资业务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报告系统提交清算报告,说明股权投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清算终止等相关情况,并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清算结束后,管理人或者投资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报告系统提交清算报告。
标题:险资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监管口径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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