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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财务部
为贯彻“配送服务”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财政部在充分征求国有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规定》,并发布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是体现“简政放权”的要求。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批备案的环节,更好地发挥了企业的自主决策权。重点是改善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二是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在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原则和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加强企业组织和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决策管理职能和经营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系。第三,加强公众监督。新增集中采购信息披露要求,强调国有金融企业除保密内容外,应通过公开渠道向公众披露采购项目信息。同时,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依法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落实“配送服务”的改革要求,积极平衡“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政策的发布和解释工作,推动国有金融企业认真落实法规,确保政策的有效性。
标题:财政部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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