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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更好地适应地方财政国库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地方财政资金的评估和通报频率
从2018年起,地方财政储备评估将由月度通报调整为季度通报。财政部继续按月对《关于调整和完善地方财政资金排序办法的通知》(财办Ku[2017]110号)中设定的五项指标进行考核,但不再按月上报;季初,将前一季度和前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指标值按3: 3: 4的比例换算成季度指标值,计算季度考核得分和排名,并上报省财政厅。相关指标月度考核作为《财务管理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预[2018]4号)中“资金管理”部分的考核评分依据。
二、关于地方财政国库月报的内容和时限
从2018年1月起,地方财政部门将上报地方财政国库资金月报、地方财政专户月报、地方财政临时资金构成及临时支付情况统计表;原《地方国库资金评估表》不再报送,相关信息内容纳入《地方国库资金月报》(报告格式见附件)。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省级及其市县的上述资金月报,并于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报送信息的审核职责,督促和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申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信息真实、格式规范、报送及时。对于未及时上报、数据信息缺失和错误的地区,财政部将按每例0.5分的标准累计扣除季度国库考核综合得分。
三、关于地方资金运行分析及报送时限
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经济金融运行和国库监测统计,继续加强国库运行分析。分析的要点是:当前国库运行的特点,国库收支结构及增减因素的分析,国库运行趋势的判断;资金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原因及对策;重点工作环节和主要难点案例分析;加强国库管理的成效及相关意见和建议等。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国库分析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改进分析方法,扩大分析水平,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国库分析报告。从2018年起,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将从季度调整为月度,提交时限为每月前8个工作日。
四、关于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与预算执行进度挂钩的事项
从2018年1月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7]12号)规定:“本月一般公共预算累计支出进度未达到当年进度98%的地区,下月不得开展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行办法》(财库〔2014〕183号)的规定,兼顾当期国库收支和后期国库收支预测,合理把握国库现金管理业务的规模、频率和持续时间,科学规范国库现金管理的实施。
附件:地方国库资金月报(样表)
财政部
2018年2月10日
标题: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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