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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27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清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无照会计师事务所。逾期不申请执业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通知要求,企业主体在工商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核实辖区内“持证和无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工作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有效防止擅自进入会计服务市场。
通知要求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业务备案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做好业务备案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时按要求进行业务备案,对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过服务能力、审计费用明显低于成本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核查,有效规范地方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上一年度人均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同一企业集团内多成员公司签署的审计报告除外)应纳入重点核查范围。
此外,通知还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充分利用财务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会计师事务所持续遵守执业许可条件和关键执业行为进行分析和警示,实施动态跟踪,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线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罚。,规范市场秩序,做好行业警示教育。省级财政部门发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拟进行处罚的,应当提前向财政部报告相关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吊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将相关资料抄送总行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执业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经核实,发现分支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作出处罚决定。分行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与总行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征求其意见。总行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拟对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总行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以避免重复处罚。
标题:财政部发文要求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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