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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些农产品属于同一类别,但增值税的处理因销售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摘要:以鸡蛋制品中的咸蛋和鲜蛋为例,分析了三种销售方式下不同的增值税适用政策,以解决双方的困惑。
自养动物生产的鸡蛋,无论是直接出售还是加工成咸蛋,都免缴增值税
这种经营行为适用“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收获植物和饲养动物的行为。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中的蛋制品是指各种家禽和爬行动物的蛋类,包括鲜蛋、冻蛋、加工咸蛋、皮蛋、腌制蛋等。,这也属于这种商品的征税范围。各种鸡蛋罐头不在这种货物的征税范围之内。
同时,“流通环节部分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也适用于自产鲜蛋的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通环节部分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和鹅蛋,包括鲜蛋、冷冻蛋和蛋液、蛋黄和蛋壳,蛋壳经破碎、分离后制成。
购买加工成咸蛋的鲜蛋或购买销售的咸蛋,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咸蛋虽然属于财税[2012]75号文件所列农产品,但并非自产,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同时,文件规定,收购农产品的销售以及收购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所列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接销售购买的新鲜鸡蛋免征增值税
与咸蛋不同,一些新鲜鸡蛋在流通中免缴增值税。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国务院批准部分鲜肉蛋制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和蛋制品除外。
(作者:山东省昌邑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潍城国家税务局)
标题:同类产品:销售方式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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