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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发放小额贷款,为“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并于2014年成功上市。
风险识别、问题及对策
在对T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应对检查中,当地税务部门发现其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了4.64%,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下降了25.63%和26.66%,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也下降了27.39%。原因是:一是从整体经济环境来看,信贷风险较往年有所增加,贷款损失准备也有所增加;二是当年贷款损失核销准备3561.39万元。
经检查,T小额贷款公司2016年专项资产损失申报备案数据显示,当年资产损失的原因是该公司以500万元的价格打包了5家债务人的7笔逾期债权,本金合计4061.39万元(已出具评估报告),并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 并在江苏小微企业理财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小微中心)公开转让了一项特别易理财产品,导致贷款损失3561.39元。
根据肖伟中心网站信息,该产品5%由作为次优目标投资者的T小额贷款公司认购,其余475万元由T小额贷款公司发行,融资期限为365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发售(优先)。对于本产品,原债权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J再担保公司出具优先收购承诺,T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向J再担保公司提供责任反担保。
根据上述网站信息,税务人员初步判断这是一种以逾期贷款本息为抵押的融资行为,而不是债权转让。在这种观点下,T小额贷款公司认为小额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将若干不良资产打包,由第三方进行评估,然后在交易平台上备案出售。根据已签署的《债权转让及综合服务协议》,产品出售后,T小额贷款公司负责收取标的债权并支付购买方的本息。在存在赎回风险的情况下,买方对T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追索权,但原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J再担保公司出具优先保证赎回的收购承诺。原担保人向债务人和J再担保公司主张债权,对T小额贷款公司无追索权。因此,T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中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金融资产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终止确认。
从方向的转变来看,该协议一开始就有许多问题
针对T小额贷款公司的解释,税务人员将分析重点转移到对《债权转让及综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审查上,发现几个重要条款存在一些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负责收回标的债权,并通过协商、发函、诉讼和申请执行等方式向债务人和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督促债务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在打包转让债权的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然向小额贷款公司偿还。这表明T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失去对债权的实际控制。
2.优先权利人应分得的基金=支付的转让价格+支付的转让价格×优先权利人的特定收益率÷365×持有债权的期限。优先股东的年化回报率为7%。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次级股权持有人应当分享的资金=目标债权回收资金-优先分享相关费用的资金(包括债权清理费、债权委托管理费等)。(
从以上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出,优先级别只享有固定的年化收益,而T小额贷款公司仍然享有低于优先级别的收益,报酬权尚未完全转移。
3.在产品说明书中,原债权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T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提供责任反担保。既然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转让了债权,为什么股东需要提供责任反担保?这说明T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还没有完全转移。
4.如果J再担保公司获得优先持有的债权,其有权对基础债权资产包中的任何债权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全额主张债权,不受本协议中优先权利人的债权追偿基金分配金额的限制。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只有该条款实施后,T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资产所有权中几乎所有的风险和回报都将转移,金融资产将被确认终止,相关损失将在税前扣除。因此,在该条款实施前,债权证券化的实质是抵押融资,T小额贷款公司应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不能作为债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
在符合税务处理之前,澄清业务的性质
经过多次访谈,企业认可税务人员的意见,但同时提出意见:如果金融资产持续确认,资产包贷款余额的确认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5]3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0]100号)
税务人员根据企业分类标准和5家债务人提供的7笔贷款的详细信息,对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了重新划分。重组后,税前可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2426.75万元,T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损失3561.3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需增加1134.64万元;经T小额贷款公司确认,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返还283.66万元。与此同时,税务人员提醒T小额贷款公司,个人所得税应根据规定在支付买方未来的本金和利息时扣缴。但是,T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担心产品将通过江苏肖伟中心平台销售,将来通过平台支付本息,但企业不知道买方信息,不能履行代扣义务。
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监管应该跟上
目前,金融工具的创新对我国的金融税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一些企业甚至开始利用税收政策的盲点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如何面对金融领域的新事物,解决税收政策滞后与新生事物之间的不平衡关系,已经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对“逾期债权证券化”的定位,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信贷资产收益权产品”,在金融行业仍有争议,因此有必要对金融创新业务进行税收监管。
2.通过平台支付产品本息,但实际支付企业不知道购买者信息,无法完成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包括银行理财产品、p2p平台等)。)。建议相关部门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5]101号),将个人所得税由赎回机构代扣代缴给实际支付企业
(作者: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标题:不良资产的处理要规避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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