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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信能[20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已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即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和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产业管理,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含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下同)投资运营负担,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降低,支持可再生能源相关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将相关政策实施要求及配套措施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有效保障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一)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安全收购制度。对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并被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安全收购和产业投资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和市场环境监测评估机制相关政策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受理并网申请。明确规定并网接入方案的时限。对符合并网安全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暂停或停止受理并网项目申请,不得拒绝已办理并网手续的项目并网运行。电网企业应与符合规划和年度建设规模(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单位签订不含歧视性条款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并网协议,规范并网程序,并承诺按照国家最低担保收购时间执行担保收购政策(在国家最低担保收购时间未获批准的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按照不超过5%的放弃率执行)。如果由于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实现,最迟应在2020年达到保证收购要求。对不符合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采取暂停地方年度风电和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安排等措施,控制项目开发建设步伐,有关省级能源管理部门不得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风电和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分配到该地区。根据国家确定的基准电价(或经批准的电站电价)和设计平均利用小时数,水电将实行优惠发电制度,并通过执行长期电力购销协议、优先考虑年度发电计划和参与现货市场交易来保障购电。

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联网工程。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输电网的并网和输配电项目均由当地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确保配套电网项目和项目同时投产。如果相关并网等输配电项目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单位建设,电网企业将根据协议或第三方确认的投资额在2018年底前完成回购。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并网和输配电项目的合理费用,在扣除可再生能源价格附加补贴资金后,计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格核定成本范围。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并网项目和配套电网改造项目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含社会投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电能计量装置和向电网企业传输信息的通信设施由电网企业出资安装。

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3)电力市场交易应维护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应遵循《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改革关于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价采购管理办法》(发改[2016]625号)执行。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部门核定的区域最低保购价内的用电(在国家未核定最低保购价的地区,风电、光伏发电按不超过5%的放弃率执行),可负担的购电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执行,或通过招标、优化等竞争性手段确定。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超过最低保证购电时间的市场化交易。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优先发电合同可以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获得的经济效益不低于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或者通过招标、优化等竞争手段确定的原则进行转让和补偿。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对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耗配额指标的比例进行考核,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是优化投资环境,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

(4)降低土地成本和不合理收费。各地区能源管理部门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并与相关的土地利用、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优先利用未利用的土地,鼓励土地复合利用,降低可再生能源项目用地等相关成本。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在规划可再生能源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土地类型和适用政策等因素,避免在因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而增加土地成本的范围内规划和布局集中式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村集体可以通过土地折价和分成的方式参与项目投资,降低土地成本,用收益支持村集体公益事业,增加农民收入。

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e)通过绿色金融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绿色金融体系,增加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企业的信贷供给,建立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相适应的信用评级和风险管控体系,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降低信用良好的投资企业,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安排贷款偿还方式。支持和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为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地方政府通过专门的绿色保障机制,激发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可再生能源等绿色产业。鼓励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完善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质量监控和风险评估体系。

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制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其他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转移费用,不得将本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移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或与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分担费用,不得在取得项目配置资质的同时,强迫可再生能源企业投资其他地方工业项目,不得将风电、光伏发电指标与任何非直接相关的项目捆绑在一起,不得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利润挪作他用。对非法向风能、太阳能(000591)发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收取资源转移费(或有偿划拨项目,下同)的地区,按照“谁收取、谁返还”的原则,在本通知下发后一年内予以退役。对于继续强行征收资源出让金的地区,国家不在该地区规划各种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有关省级能源管理部门不得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分配到该地区。

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完善政府分配诉讼等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

(七)创新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机制,切实做好可再生能源政府服务工作。鼓励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组织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外部条件落实后,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地方能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地方政府组织的以招标方式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审批程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鼓励建立由能源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的项目审批、备案等“一站式”服务。

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八)加强政策执行和监督。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测评估机制,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政府服务优化纳入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预警机制监测评估范围。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年度建设规模、项目优化、项目对接、优先上网和保底收购的监管,加强对各地区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项目分配办法。电网企业应当每月向本地区能源监管机构报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优先上网和保价收购等相关信息。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在编制项目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或组织项目分配时,应要求市(县)级相关部门对项目涉及的土地类型、税费等进行说明或承诺。监测和评价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国家组织的示范项目或支持本地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9)降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物流成本。鼓励各地区公路管理机构加强风电机组超大部件运输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大型运输行政许可服务水平。鼓励各地区对秸秆储存给予政策支持。

四、改善行业管理,减轻投资和业务负担

(十)规范技术标准及其应用。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运行进行审查,确保电网安全高效运行。电网企业应根据电网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的需要,合理选择技术标准,避免不必要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设备配置。区分接入电压等级和规格,设置合适的技术条件,在评估分布式发电功率因数时考虑自发自用利用方式的影响。在分布式发电满足并网安全技术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措施改善电网系统的电能质量,不向分布式发电用户提出不合理的技术要求或不合理的评估费用。风电、光伏发电等项目的电力预测和评估应当公平合理。

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一)改变风电设备质量风险控制模式。鼓励保险风险转移,推动风电设备质量保险发展,创新风电设备质量保险服务模式,丰富质量保险产品,加强风电设备质量监测评估和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风电设备质量保险替代风电设备质量保证。

(十二)规范各类检查和收费。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并网和运行安全检查不收取费用,并网检查技术机构对已测试的产品不重复检查。只有当项目涉及的设备在检查或运行过程中不符合合网标准,且项目单位完成技术整改后,项目单位才会按照国家认可的标准进行复验和收费。各类检查不得将本单位承担的公务费用转移给可再生能源项目单位。减少各种检查工作的随意性和对项目生产经营的干扰。

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能源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洋

标题: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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