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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去库存化是供给方改革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增长和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随着化解房地产库存和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推进,许多地方房地产去库存化取得了预期效果。

近日,税务机关检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情况时发现,2016年3月,某企业开发的某国际商城一期工程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了清算。清算后,一期商铺售出73套,建筑面积2208.80平方米,销售收入1041.885万元。企业按照4%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416,754元。税务机关认为,按照项目清算后后期销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方法是错误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按照可抵扣成本重新计算增值税率,然后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纳税。重新计算后,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企业少缴的土地增值税,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缴纳“有讲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出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的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清算时扣除项目的总额除以清算后的总建筑面积)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缴纳“有讲究”

据调查,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企业非常重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但对清算后的后期销售重视不够。此外,企业税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后期销售政策不了解或怕麻烦省事,往往导致后期销售后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较少。因此,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滞纳金,以规避涉税风险。税务机关还应加强政策宣传、监控和清算后的后期销售管理,降低税收和企业的风险。

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缴纳“有讲究”

(作者:江苏省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标题: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缴纳“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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