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77字,读完约2分钟
最近,审计师在2017年为企业A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应付股利”账户造成的汇兑损失为206,000元,应属于与所有者利润分配相关的汇兑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末按照期末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转换为人民币时发生的汇兑损失,允许扣除,但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且与所有者利润分配有关的除外。因此,审计师要求企业A对汇兑损失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甲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17年4月30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向b国投资者派发200万美元的股息,股息支付日期为5月31日。4月30日汇率为1 ∶ 6.478,5月31日汇率为1∶6.581,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4月30日:
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295.6
贷款:应付股息-乙国投资者1295.6
5月31日:
借款:应付股息-B国投资者1295.6
汇兑损益20.6
贷款:银行存款:1316.2
企业甲的财税人员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9条没有规定“与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有关的部分”不得扣除。因此,我们不同意对“应付股利”造成的汇兑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审计人员明确表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采用了列举排除法,不包括“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且与所有者权益分配相关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解释及应用指南》第39条,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失和与所有者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不予扣除。本文解释:一般来说,汇兑损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和正常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但是,在会计处理中,有些汇兑损失已经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在企业的支出中,或者有时所谓的汇兑损失与企业拥有的资产金额有关,但它们是企业税后利润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的汇兑损失只会对所有者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的所谓汇兑损失不应允许扣除,否则将违反税前扣除中不重复扣除和相关的原则。如果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已计入资产成本,则这部分损失已通过资产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发生的损失是由利润分配给所有者的部分造成的,考虑到这部分属于所有者权益,是税后利润分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资产分离,不属于企业资产,由此造成的所谓汇兑损失不应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
(作者:河南省平顶山市沈明会计师事务所)
标题:应付股利产生的汇兑损失应纳税调整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14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