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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改革的亮点在哪里?作者最近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

工资总额分配改革的四大内容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改革的目的是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效率,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督制度,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意见》的重点是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分配。围绕这一重点,改革和完善了决策机制、管理方法和监管体系。”邱小平说。

邱小平认为,这一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点:

首先,改革工资总额的决定机制。要综合考虑国民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战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成本投入产出比、职工工资水平等一系列因素。同时,阐明了企业经济效益增加时工资增加,企业经济效益降低时工资减少的联动原则。

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模式。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根据企业的职能定位、行业特点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分别实行备案制或审批制。

三是完善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在坚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渠道的原则要求。

第四,完善工资分配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加强和完善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落实和履行投资者监督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和问责机制。

改革凸显市场化方向

这次改革是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一次系统改革。适应国有及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使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是此次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

邱小平认为,这一改革凸显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方向。在工资总额的确定方法上,改变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单一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方法,要求统筹考虑多种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邱小平指出,有必要加强劳动力成本投入产出率和员工工资水平的市场标杆管理,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地由市场决定;改革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审批国有企业绩效挂钩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的做法,对主营业务在完全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商业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时,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这并不意味着削弱企业经济效益在确定工资总额中的作用,也不意味着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普遍上涨。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尤其是主营业务在完全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必须以创造经济效益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企业的经济效益始终是决定工资分配的核心因素。”邱小平说。

进一步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协调工资分配分类,强化监督体系和机制

“协调处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解决当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职工工资在一定程度上不高不低的问题,也是这次改革的重点。”邱小平说,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主业在完全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可以跟上经济效益的增长,而主业不在完全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将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管制。

进一步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邱小平表示,此次改革将根据企业的功能性质和行业特点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同时,根据国有企业的职能性质、行业特点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分别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或审批制。

“市场竞争越彻底,内部控制机制越健全,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就越充分,这样工资决定机制的改革就更好地体现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这有利于迫使国有企业加快改革的步伐。改善公司治理。”邱小平说。

此外,邱小平指出,改革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分配监管体系和机制,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与相关部门合作,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格、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工资指导线和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工资增长控制目标;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中,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职责,对做好被监督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审批工作,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清算提出明确要求;明确要完善国有企业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要求及时查处违法发放工资和乱发放工资外收入的行为,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标题:进一步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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