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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我国宣传文化的发展,我们将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实施以下增值税退税政策。
(一)下列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100%增值税退税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民主党派组织的机关报刊,人民代表大会、CPPCC、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协会组织的机关报刊,新华社组织的机关报刊,军事部门组织的机关报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包括其下属部门。政府报刊增值税退税范围为一个单位、一份报纸、一份期刊。
2.专为儿童出版的报刊、中小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语言的出版物。
5.盲文书籍和期刊。
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注册出版单位出版的6种经批准的出版物。
7.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图书、报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增值税50%退税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100%增值税退税的出版物除外。
2.本通知附件二所列报纸。
(三)下列印刷生产业务实行100%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用少数民族语言印刷或制作出版物。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列入本通知附件3。
二、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图书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
三、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持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出租型”方式获得出版物印刷发行独家出版权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以及因改制等原因未变更出版发行许可证的单位,经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协商批准,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纳税人对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实行单独核算,不实行单独核算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多次违规的非法出版物、出版单位和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非法出版物、出版单位和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通知相应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根据软件产品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退税政策。
六、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企业税制改革实行“退税”暂行规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94〕55号)执行。
七、本通知的相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信息载体,如光盘、软盘和磁带,它们与图书、报纸和期刊一起出售,很难分开。
(二)图书、报刊(即杂志)的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1993〕151号〉的通知》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退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面向儿童出版的报刊”是指主要面向初中及初中以下儿童的报刊。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生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格的单位提供的供中小学生课堂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应根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季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经国家和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教材目录确定。中小学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地图册、自读课本、课外阅读材料、练习册及其他辅助教材和辅导读物。
(五)本通知所称“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是指主要面向老年人的报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6)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出租类”出版的图书。
(七)本通知所称科普单位是指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站)、气象台(站)和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通知所称科普活动,是指通过各种媒体,以简单易懂、易于公众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公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免征的增值税可从纳税人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或退还。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申请免税前收回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无法收回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附录:1 .适用100%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特定书籍、报纸和期刊的清单。
2.适用50%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报纸列表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100%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印刷企业名单
4.为老年人出版的报纸和期刊清单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8年6月5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雷丽娜
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通知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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