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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13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相关解释,称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来源广、情况多。《办法》在统一认识、易于判断、便于操作的基础上,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同时,《办法》始终贯穿着“管理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的理念,这将对推动税收制度“管理服务”的改革精神起到积极作用。首先,《办法》规定,收据、内部凭证和分割票据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二是《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内容、获取时间、更换和更换要求有详细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降低税收风险。第三,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证书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外部证书的情况,《办法》规定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补救措施。
根据解释,本办法适用的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根据解释,由于税前扣除凭证很难一一列出,因此有利于消除争议,保证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遵循和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如果企业的经济业务和支出不具有真实性,就自然不会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相关性是核心。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具有证明力,才能作为企业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该解释还解释了以下内容:
-税前扣除凭证和税前扣除之间的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费用的依据。企业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数据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经济往来中经常伴随着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在某些情况下,它们是支出的依据,如法院出具的判断企业支付违约金的判决文件。以上信息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由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进行核查。
-税前扣除凭证的类型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办法》将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发生费用时,为核算费用而填制的原始会计凭证。例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总额等原始会计凭证都是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活动和其他事项发生时开具的发票、财务票据、纳税凭证、分割票据和付款凭证。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
-获得税前扣除证明的时间要求
企业发生支出时,应按规定取得税前扣除证明。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按照规定补充和更换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办法》规定,企业应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终结算期结束前,按照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和其他对外凭证的,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应费用。应取得但未取得的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或不合规的发票和不合规的外部凭证,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最终结算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如能重新开具或更换,相应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二)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因依法被注销、吊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不能重新开具或更换,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的,经相关资料证实费用真实性后,可税前扣除相应费用。
(三)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未重新开具或更换,且相关数据未验证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结算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某种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纠纷等)),如果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且企业未能主动进行税前扣除,则相应的支出可追溯至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后的年度扣除,追溯扣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如因依法被注销、吊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而无法补发或更换,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户的,相应的支出也可在企业用后续年度的相关数据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后,追溯至该支出的年度扣除,追溯扣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但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的,企业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补齐并更换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或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证明支出的真实性,相应的支出可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项支出不得在其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溯扣除。
-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的开票另有规定的,以指定的发票或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使用税控系统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印制的铁路票据。
2.我国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中规定的非应税项目。
标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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