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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草原局颁发的《国家森林草原局》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项目随机抽样实施细则通知

林早发[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随机抽样规范事后监督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后监督,严格规范随机抽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检查办法》, 引进林木种子和种苗检疫审批规定、松材线虫病疫区和染疫树管理办法等。 一、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抽查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项目随机抽样实施细则

国家林业和草地局

2018年5月30日

附加

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项目随机抽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随机抽样规范事后监督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样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和种苗检疫审批和监督规定》、《松材线虫病疫区和染疫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项目的抽查,是指国家林业局实施的进口林木种子和种苗(以下简称“树木引进”)检疫审批等三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的随机后监督检查活动。 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的资质认证,松材线虫病木材加工定点加工企业的审批。

第三条国家森林草原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的抽查,具体工作由绿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绿化部门)负责。

第四条森林引种检疫审批的随意性后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被许可人具备森林引种检疫审批的相关许可条件;

(二)被许可人按照有关要求,引进国外林木种子和种苗,并接受监督;

(三)被许可人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和用途进行树木引种;

(四)提交外国林木种子、种苗进口收据、进境货物检验检疫文件、进口草种验证等材料;

(五)经批准但未引种,或者实际引种的树木数量与允许数量不一致的;

(六)被许可人取得的许可文件的返还、延期和变更;

(七)引进国外林木种子和种苗的隔离种植,是否按照《进口林木种子和种苗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进行隔离种植;

(八)外来树木种子、苗木种植过程中有害生物的发生与防治;

(九)引进林木种子和苗木隔离试验期满时,苗圃申请植物检疫证书,并分散种植;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普外引种试种资格抽查中的后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被许可人具备相关的对外引进和试种苗圃资格许可条件;

(二)在国外流行引种试种苗圃隔离试种林木种子和苗木;

(三)流行性外来引种试种苗圃有害生物的发生与防治;

(四)外来引种和苗圃隔离种植的档案管理,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被许可人接受监督;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松材线虫感染木材加工板定点加工企业审批后监督检查内容的随意性包括:

(一)被许可人具备审批松材线虫感染木材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的相关许可条件;

(二)被许可人收购松材线虫病疫木的来源和数量,以及收购疫木的面积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三)染疫木材进厂、加工、出厂和建立台账的时间和数量;

(四)在疫区树木的堆放和加工场所采取措施防止松材线虫病传播的情况;

(五)被许可人在病媒昆虫未出现期间完成了受感染木材的加工任务,并销毁了加工剩余物;

(六)疫木制品厂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七)被许可人安全使用受感染木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八)监测周围松林感染树木的安全使用情况,并向当地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九)被许可人接受监督;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随机抽取,实行检查员名录库和被许可人名录库制度。其中,抽查人员名单由造林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站、省林业厅的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科研、教学、管理单位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抽查检验人员和检验对象,采取机器选择等方式。,从被许可人名录数据库、检查员名录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选定的检查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被选定的检验对象的比例为被许可方总数的3%-10%。

同一年度,同一检查对象原则上不得由同一检查员进行检查。上一年度被检查的企业,如果上一年度检查结果合格,在下一年度再次被选中后,如无特殊情况,可免于检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监督检查方法有特别规定,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和专项执法行动而开展或部署的检查,不受随机抽样计划和频率的限制。

第九条抽查前,检查人员应当出具国家林业局《抽查通知书》,并告知检查对象。

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填写检验单,如实记录检验情况。检验单应由被许可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如果无法获得签名和盖章,检查人员应说明原因,并邀请相关人员现场见证。抽查过程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和拍照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稽察人员与稽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对象拒绝、阻碍或者阻挠检查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根据随机抽样工作的需要,抽样单位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等工作,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二条抽查结束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告知抽查对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根据抽查结果,被许可人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国家规定的“联合惩戒机制”实施范围。

第十四条实行被许可人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或者经责令整改后仍存在突出问题的被许可人,将被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可以对列入黑名单的许可证持有者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但仍应随机选择有针对性的抽查检查员。

第十五条抽查对象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查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抽查档案,档案应包括相关文件、检查表、检验工作报告和视听资料。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木材加工局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5〕166号)同时废止。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洋

标题: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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