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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流转的意见

内政[2018]22号

欧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资源配置的通知〉的通知》(中办发[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在市场需求、开发强度和环境容量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优质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煤炭开采权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转让

(一)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具体勘查开采主体和经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煤矿现有采矿权深部设定的采矿权,可以协议转让。具体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集体决策,转让收益评估,结果公示。

(二)除协议转让外,新设立的煤炭采矿权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全部转让(以下简称市场转让),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新设立矿区的煤炭资源配置。在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已按承诺对改造项目实施资源配置,或将项目变更为其他矿区进行配置,可由联盟行政公署和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

内蒙古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意见

(三)整个井田内煤炭采矿权的市场转让应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的长远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并符合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由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市场转让。对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内蒙古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意见

(四)现有煤炭采矿权的市场转让或不容易单独设定采矿权的边际资源的形成,应符合采矿权设定的分区规划,并与已确定的煤矿主体整合统一开采。煤炭边角资源的市场转让,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委托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申请将煤炭探矿权转让或者转换为采矿权,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长远规划、生态环境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分区规划。经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后,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加快煤炭采矿权清理处置

(六)盟有关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2014〕79号)的要求,全面清理提前取得探矿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情况和资源配置审批后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配置项目实施情况。2018年9月底前,各地将清理结果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盟行政公署和资源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将负责回收未实施改造项目对应的资源。

内蒙古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意见

对于2018年底前符合煤炭资源配置条件的,盟相关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应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履行配置手续。从2019年1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政府对煤炭资源的配置。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批准的输电工程储备相应的煤炭资源。

(七)自治区内煤炭采矿权的划拨,按照实施改造项目的要求,已经按照原评估的采矿权价款标准支付了约定的资源划拨款,不再支付新的采矿权出让收入。其余单独划拨的资源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支付采矿权转让收入。井田内未分配的资源(包括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持有的资源和清理回收的资源)由资源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剩余资源的采矿权出让收入和持有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同等条件下井田内主要企业优先。招标结果及相关资料应当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资源配置的企业和争夺剩余资源的企业应组成开发主体,统一申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清理和回收现有采矿权中多余的煤炭资源,原则上由当前采矿权人支付采矿权转让收入的差额。

内蒙古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意见

(八)企业以在先申请形式取得的采矿权已按要求实施,并已按照原矿业权评估价格标准支付了约定的资源配置款,不再支付新的矿业权出让收入。采矿权人愿意支付采矿权转让收入差额的,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为积极履行自治区的政策要求,有关盟市和自治区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推动企业尽快办理获得煤炭资源开发的审批手续。

三、煤炭采矿权转让收入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十)采矿权人在第一阶段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入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总收入的20%,其余部分在采矿权阶段按规定分期缴纳。

(11)如果煤炭空白区已按每平方公里10000元的标准缴纳部分煤炭探矿权或已转为采矿权,未实施转换项目的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评估采矿权转让收入,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按规定扣除已缴纳的费用后缴纳采矿权转让收入。

(十二)按照已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现有采矿权评估30年,并提高核定生产能力的,应当重新评估并处置相应的采矿权转让收入。

(十三)自治区从煤炭采矿权转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优质发展。

四.监督管理措施

(十四)全面推进煤炭市场转移工作是一项重大政策调整。欧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欧盟相关行政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是负责这项工作的主要机构,负责监督和促进所有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强部门协作,密切配合欧盟有关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形成合力。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严格审查相关程序,督促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确保煤炭资源市场化流转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内蒙古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意见

(15)全面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转移,涉及重大利益的调整。欧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求,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确保煤炭资源市场化流转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法律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文件如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8年6月20日

(负责编辑:严汉平)

标题:内蒙古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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