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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根据《规定》,夫妇分居和父母在外地的员工都可以享受探亲假期,探亲假期中的工资直接支付。

《规定》还确定,去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的往返旅费由单位承担,已婚员工去探望父母的往返旅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由本人自己处理,超过一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之后,《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旅费的规定》又确定了一些清算细则。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一个事业单位的员工张大春多次报销了探亲度假的旅费,但都没有实现愿望。 2008年,公司人事部要求他提供回家的往返票,必须是探亲假第一天的回程票和探亲假最后一天的回程票,时间地点必须一致。 张大春家在县城,列车不通。 因此他回家时买了从北京到武汉的火车票。 我回北京的时候,幸运地买了从襄阳回来的票。 地方不一致,无法清算。 张大春得到了这样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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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随着单位利润的提高,张大春的月收入增加了。 “根据规定,3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清算。 北京到襄阳的硬座票为148.5元,往返总额为297元。 ”。 张大春不能第二次清算。

最近回国的张大春又去报销探亲假期的旅费了。 “北京到武汉的高铁票二等席单程520.5元,往返总额为1041元,但我买了北京襄阳的特价往返机票。 总额不到900元。 ”。 人事部表示,根据规定,职工探视不得报销飞机机票。 因此,坐飞机的人可以按照直线票结算。 “这又出现了票价下降的现象,为了结算旅费必须买更贵的火车票。 ”。 张大春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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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探亲假期的旅费报销中,很多不符合现在经济社会现实的现象被员工“吐槽”。 “虽然并不是因为未婚和已婚而单位加薪,但是两者的清算额相差70%”“近年来,工资增加很快,如果只偿还超过本人工资30%的部分,可以清算的部分就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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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员工认为关于探亲假的一点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在的社会状况,但没有编辑也没有报废。 假期执行了,但清算不顺利。 “不如取消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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