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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香港3月14日电据香港《文报告》、《大公报》十四日报道,香港许多知名人士认为基于《基本法》立法的初衷,新的特首任期不得超过两年,即二oo七年。
前特区上诉院法官、中国法学会理事廖子明在《文报告》中写道,一九九七香港回归开始,行政长官由任期选举产生,分别为五年(《基本法》四十六条)。 。 行政长官不足时,新(否:新一届)行政长官在《基本法》下只担任现政权辞职首席余下的任期。 廖子明还说,新的行政长官只要完成“剩下的任期”就可以接受。 换句话说,潜在的普通法法律争论依然不少。 细致广播增加政治风险,助长波澜的气氛肯定是香港人应该避免的。
行政会议成员梁振英相信,根据《基本法》立法的初衷和国家惯例,通过连任产生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该是剩下的两年。 他相信当局在制定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时会听取各界特别是法律界的意见,但不排除就此提出司法间谍核的人。 “我们牺牲法治,为了达到政治目的,相信大家都不想提起汇率诉讼。 向最后法院申请"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黄保欣指出,司法核利用不当只会伤害人民的财产。 “我认为司法观核被不恰当地使用了。 有时真的是工人伤了财,希望这种情况不会发生,但我相信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也能处理。 我知道中央不想解释。 中央负责人不能保证不解释,但我们会谨慎使用这个过程。 ”。
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行政会议郑耀棠2年、5年都提出了疑问,根据《基本法》五十三条第二项,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剩余任期,在一些《基本法》草委员会查过记录后,作了清楚的说明。
原《基本法》草委员会吴维庸认为没有必要解释这个问题。 “两年好,五年好,不是大问题。 我认为如果社会有对立,就会因为对立而对立。 ”。 他还说,起草《基本法》的过程并非所有细节都有正式记录,因此公开起草文件也不一定有助于平息争论。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刘江华说,两年任期不是新的,是有根据的。 但是,现在离选择新的特首还不到4个月,时间紧迫。 因为这个民建联支持政府尽快制定《行政长官选举条例》。
全国政治协商委员兼律师阮北耀警告各界,行政长官的补选与复选不相同。 他认为,从政治立场评价新行政长官任期5年的人无视法律依据,也没有从宪法制度考虑。 他相信大部分官员都承认两年任期的决定,相信政府日前明确了任期为两年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曾宪梓强调,这次补选是“轮流不换人”,如果行政长官每次缺额都选择别的特别节目,顺序会大乱。
标题:【国内热闻】香港多位知名人士认为:新的特首任期应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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