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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据中国银监会网站报道,最近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信用事业的职务指导”(以下简称“指导”) (全文附后本网注)。 。

这是中国银行监督管理部门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信用和信用尽职调查提出详细的职务要求和评价标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扩大银行的自主审查贷款、自身负担风险责任,商业银行的信用服从

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持续暴露各种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给银领域带来很大风险,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信用和信用管理不规范员工的职务要求和独立的调查评价标准,或职务 因此,银监会颁布《指南》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信用的科学性,降低信用风险,使商业银行建立健康的信用文化和科学规范操作要求。 《指南》建立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业务的全面前瞻性、信用批准双线平衡和几乎信用职务调查制度,从信用前、中、后台全过程对信用行为进行制度规范,分为7章57条,来自信用的客户调查和业务 另外,《指南》中记载了近200个风险提示,第一,信用类别的风险提示、顾客基本资料列表提示、信用业务优势解体风险提示、非财务要素解体风险提示、样式合同复印件第一条款提示、警告信号风险提示等

【国内热闻】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授信从业尽职指引》(全文)

《指南》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理念和海外银行监督管理的比较有效的方法,引入信用尽职调查的概念,在各商业银行确立信用业务岗位的职责,启动、决定、信用实施后的管理及问题信用等全过程的信用职务

商业银行信用事业的职务指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商业银行的慎重经营,进一步完善信用业务机制,规范信用管理,确定信用业务的职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本加

第二条本指南中的信用是指对非自然人顾客的表里信用。 表内信用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折扣、透支、保理、包租和回购等。 表外信用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按信用期限分为短期信用和中长期信用。 短期信用是指1年以内(包括1年)的信用,中长期信用是指1年以上的信用。

第三条本指南中信用服务商、信用服务商、信用服务商的职务和信用服务商的职务调查如下

(一)信用事业是指商业银行从事顾客调查、业务受理、解体评价、信用决定和实施、信用后管理和问题信用管理等各种信用业务活动。

(二)授信商是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商的相关人员。

(三)信用服务商的职务是指商业银行信用服务商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职务要求。

(四)信用业务职务调查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公司信用业务职务调查员独立验证、评价和报告信用业务人员的职务状况。

第四条授信商家应当申请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有关人员申请的顾客授信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严格的信用风险垂直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信用。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与完善的信用政策、决策机制、管理新闻系统建立统一的信用业务操作程序,确定职务要求,定期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变化的,及时审查和修改信用业务规章制度。

第七条商业银行创造良好的信用业务环境,采用各种比较有效的方法和路径,使信用员工确定信用风险管理要求,熟悉信用业务职责和职责要求,不断提高信用业务能力,确保信用员工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用文件的管理,记录和归档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以及违约纠正措施。

第九条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信用业务的责任制,规定每个信用部门、岗位的职责,责任认定违法、违规造成的信用风险,按规定解决有关负责人。

第十条本指南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的提示,商业银行必须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业务要求。

第二章顾客调查和业务受理业务的职务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必须根据本行明确的业务快速发展计划和风险战术创建确定的目标客户,包括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目标群体。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明确目标顾客时,必须确定期望的顾客特征,明确可以受理顾客的基本要求。 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顾客基本上必须满足或超过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顾客调查必须根据信用种类收集顾客基本资料并建立顾客资料。 资料列表提示请参考《附录》中的“客户个人资料列表提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关注和收集集团顾客及相关顾客的相关新闻,比较有效地识别信用集中风险及相关顾客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认真验证顾客提供的身份说明、信用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比较有效性,以书面形式记载验证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进行顾客调查和顾客资料验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以通过外部征信机构验证顾客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酌情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验证顾客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顾客资料有变更的,商业银行要求顾客提供书面报告,经过进一步验证后,应当重新记载在文件上。

第十九条补充或者变更顾客资料时,授信商家之间必须积极表现信息,使各方能够立即得到相关情况。

信用业务部门信用业者和信用管理部门信用业者中的任一方需要补充顾客资料时,必须通知另一方,但大体上需要业务部门信用业者来处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理解和掌握顾客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顾客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信用安全。

21条顾客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必须立即派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依法及时提出是否变更原信用资料的意见。 必要时,信用管理部门立即派遣信用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该敦促信用管理部门和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顾客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信息表达机制。 关于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信用新闻,信用商应观察秘密,不得用于不正当的业务竞争。

第三章职务要求的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必须根据不同信用品种的优势对顾客申请的信用业务进行解体评价,关注可能影响信用安全的因素,比较有效地识别各种风险。 第一信用品种的风险提示参照《附录》的“第一信用品种风险解体提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必须认真判断顾客的财务报告,分析评价影响顾客财务状况的各因素,预测顾客未来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根据需要进行利率、汇率等灵敏度分解。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非财务要素进行分解评价,识别客户企业管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领域优势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风险提示为《附录》的“非财务要素的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评定记载顾客的信用等级。 必要时可以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用高的外部评级机构。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和本行信用制度,审查信用项目在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拆解评价第二偿还源,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价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环节信用解体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解体评价报告。

分解评价报告书要详细记载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领域和环境等情况,复印件要真实、简洁、明确。 分解评价报告书报告后,不得对原稿进行大致的变更。 需要大致变更的,必须另外附上证明书。

第三十条在顾客信用等级和顾客评价报告的比较有效期内,发生影响顾客信用的重大事项的,商业银行应当恢复信用解体评价。 主要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的变更

(二)顾客的组织结构、所有权或者主要领导变动

(三)顾客担保超过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顾客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顾客涉及重大诉讼

(六)顾客在其他银行违约的履历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变动或者信用等级失效的顾客评价报告应当随时进行审查并及时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信用决定和实施职务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的信用决定必须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过权限进行信用。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的信用决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信用。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在信用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要求信用从业者服从客观、公正的大体,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下列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者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东资本性投资,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顾客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比较有效的批准文件之一或者取得,但是属于零、越权或者变形越权以及超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信用。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的信用决定执行后,信用条件变更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应的合同条件重新决定或者变更信用。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信用时,大致遵循“先执行条件,后实施信用”,信用条件未执行或者条件变更后未重新决定的,不得实施信用。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必须对实施的信用编制相应的法律文件,审查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第一条款的提示参照《附录》的“样式合同复印件第一条款的提示”。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实施信用时,必须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 被允许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商家在签名前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确认顾客的适当法律名称、授权代表顾客签名人的授权说明书文件、签名人身份及签名的授信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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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用后管理和问题信用解决的职务要求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信用实施后,继续监测可能影响还款的所有因素,形成书面监测报告。 要点监视下一个副本。

(一)顾客是否在约定用途中采用信用,诚实全面履行合同;

(2)信用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顾客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了变化

(四)顾客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了变化

(五)信用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的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大体情况,正确分类实施的信用,建立顾客状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必须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信用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警告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参照《附录》的“警告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商必须及时分析授信情况,发现顾客违反合同时必须立即制止,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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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必须根据顾客的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调整顾客的信用。 要求延期、增加或减少信用、提前偿还借款人,决定是否将该信用列入注意名单或纳入问题信用。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注意清单上的信用设置确定的指标,进入进一步注意评价是否将该信用从注意清单中删除或降级的提问信用时,必须指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对问题信用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认实际信用馀额;

(二)重新审查所有信用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信用管理等专家的意见

(三)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按照约定条件和规定结束。 依法难以终止或者因终止导致顾客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信用额度专家的管理,未经权利部门批准不得录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分公司,承诺执行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增加保证或者行使保证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信用客户的存款账户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解决办法。

第六章信用业务尽职调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信用事业尽职调查岗位,确定岗位职责和事业要求。

从事信用尽职调查的,要具备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训练,基于诚信和公正开展业务。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支持信用业务尽职调查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功能,调查可以用现场或非现场的方法进行。 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特定的信用尽职调查业务。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信用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进行尽职调查,评价信用从业者是否勤奋履行职责,明确信用从业者是否受到免责。 被调查者要积极协助调查者的工作。

信用业务的尽职调查员必须立即报告尽职调查结果。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授信业者的尽职调查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责令相关授信业者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信用从业者的尽职调查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下列情节的信用从业者依法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解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没有认真全面地验证顾客资料

(三)在信用决策过程中超过权限,违反手续批准的;

(四)信用和担保物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在信用后检查的

(五)信用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的,没有及时进行现场调查的

(六)没有根据警报信号及时采取必要的维护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相的;

(八)不协助信用尽职调查员员工或者提供虚假消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条严格遵守信用业务流程及相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信用解体和评价、信用决定和实施、信用后管理和问题信用管理等环节勤奋履行职责的信用工作者,信用出现问题时,根据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五十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其他银领域金融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南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遣机构备案。

五十五条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南加强商业银行信用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本指南由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一、第一授信类别的风险提示

(一)承兑是否核实真正的贸易背景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说明等相关文件。 是否按要求履行了承兑票据的相关手续。

(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验证实际贸易背景和相关文件是否判断贴现票据的信用状况是否确认顾客背书的有无以及付款人的承兑。

(三)是否开立信用证验证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的开立要求填写有关文件。 申请人受理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票据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审查票据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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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贷款是否严格审查顾客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顾客现金流,将有关情况保存在文件中,出示所有问题。

(五)项目融资除了判断信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未来现金流预测情况外,还严格调查质押权、抵押权和保证或保险等,防止相关顾客相互保证。

(六)有关公司信用是否理解统一信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认真实施统一信用,尽快调整限额,密切跟踪。

(七)关于信用是否保证人偿还能力、违反国家规定严格审查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权利和价值以及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开设担保扣除账户的余额控制以及银行自主开户的方法进行书面协商

二、顾客基本新闻提示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复印件)和年检说明。

(二)法人代码证明书(复印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说明及其必要的个人新闻。

(四)最近三年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销售量情况。 成立不到三年的顾客将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报告。

(五)本年度及最近的月存款及对外保证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度检查合格的税务登记说明书和最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说明资料的复印件。

(七)合同或者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名样本等。

(九)有限责任顾客、股份有限公司顾客、合资合作顾客或者承包经营顾客的,要求董事会或者发包人提供申请信用业务的决议、文件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说明。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益分配的决议。

(十一)现金流预测和运营计划。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进行时,需要提供顾客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资料(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关于中长期信用,需要各种合格、比较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和录用情况、预期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项目建设的进展及运营计划。

三、第一信用品种风险分析的启示

(1)流动性短期资金的诉求值得关注

1 .融资诉求的时间性(全年性还是季节性)

2 .关于库存融资,必须充分考虑实际销售小于或小于预期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以及库存本身的风险(过时或变质等)

3 .应收账款质量和坏账准备情况

4 .库存周期

(2)设备购买和更新融资的指控值得关注。

1 .时机选择、宏观经济状况和领域展望

2 .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 .提供其他资金的方法:长时间信用、资本注入、资产销售

4 .其他因素对资金的影响。

(三)项目融资的指控值得关注。

1 .项目的可行性

2 .项目批准

3 .项目完成期限。

(四)中长期信用诉讼值得注意:

1 .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

2 .利率风险

.顾客的劳资状况

4 .法规和政策变动对顾客的影响

5 .顾客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偿还能力。

6、原材料不足或变质;

7 .第二偿还源的状况恶化

8 .市场变化

9 .竞争力及其变化

10 .高管层的组成和变化

11 .产品质量可能会导致销售产品下降。

12 .汇率变动对进出口原料及生产产品的影响

13 .经营不善导致利润下降。

(五)对现有债务再融资的指控。

(六)贸易融资的指控值得注意

1 .汇率风险

2 .国家风险

3 .法律风险

4 .支付方法。

四、非财务因素分解风险的提示

(一)顾客管理者:

要点评价顾客管理者的人品、诚实度、信用动机、获利能力及其道德水平。

顾客管理者风险值得关注:

1 .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 .经营者对所有人的独立性

3 .人品和诚实

四.影响其决定的利益攸关方的情况

五.决定过程

6 .所有人的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 .指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的素质

8 .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2)识别顾客的产品风险值得关注。

1、产品定位、分散度和集中度、产品开发;

2 .产品的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的变化。

3 .核心产品和核心以外的产品、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3)识别顾客生产过程的风险值得关注

1 .对原材料源、供应商的依赖度

2 .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3 .设备状况

4 .技术状况。

(四)应该关注顾客的领域风险:

1 .区域定位

2 .竞争力和结构

3 .区域特征

4 .区域管制

5 .领域成功的重要因素。

(五)应该关注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

1 .通货膨胀

2 .社会购买力

3 .汇率

4 .货币供应量

5 .税收

6 .政府的财政支出

7 .价格控制

8 .工资调整

9 .贸易平衡

10 .失业

11. gdp增长

12 .外汇来源

13 .外汇管制规定

14 .利率

15 .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风格合同复印件第一条款的提示

(一)顾客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

(2)顾客必须继续维持银行要求的各财务指标。

(三)未经银行许可,合同期间顾客不得因主观理由关闭。

(四)未经银行许可,客户红利不得超过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

(五)顾客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一定数额。

(六)未经银行许可,顾客不得出售特定资产(第一固定资产)。

(七)未经银行同意,顾客不得向其他授信者申请授信。

(八)未经银行许可,顾客不得变更与其他授信者的债务条款。

(九)未经银行许可,顾客不得提前清算其他长期债务。

(十)未经银行许可,顾客不得进行合并收购等活动。

(十一)未经银行许可,顾客不得向第三者提供额外的债务保证。

(十二)未经银行许可,顾客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者抵押资产。

六、警告信号风险提示

(一)关于顾客质量的信号:

1 .公司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 .顾客不想提供关于信用审计的文件

3 .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关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的新闻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 .资产或抵押品的高估

5 .顾客不想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 .顾客的竞争对手、供应商或其他顾客对信用顾客给予负面评价

7 .变更第一信用银行,向多家银行借款或在这些银行之间借贷新银行

8 .顾客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第一管理者

9 .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 .有破产经验

11 .有些债务没有反映或列出在资产负债表中

12 .顾客内部或顾客审计机关采用的会计政策不谨慎。

(二)顾客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 .顾客在银行的头寸在减少

2 .长时间占用信用

3 .财务计划不足,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指控的。

4 .短期信用和长时间信用错误匹配

5 .银行里存款的变化出现了异常

6 .经常接到供应商确认头寸状况的电话

7 .突然有大量资金转移给新客户

8 .对信用的指控异常增加。

(3)顾客管理层的变化信号:

1 .管理层的行为异常

2 .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 .业务战术频繁变化

4 .缺乏应对竞争变化和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的对策

5 .削弱和背离核心利益业务

6 .管理层主要成员的家庭有问题

7 .不再与以往合作的伙伴合作

8 .不遵守信用承诺

9 .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不代表

10 .技术工人不足或有劳资纠纷。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 .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

2 .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滞后。

3 .核心业务变动

4 .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 .主要产品网上供应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 .利息支付或偿还延迟,继续申请延期支付或实施新信用或持续透支。

2 .申请实施信用支付的其他银行债务不交付抵押品,信用抵押品的状况恶化

3 .违反合同规定

4 .支票收益人要求确认顾客支票账户的馀额

5 .定期存款账户的馀额减少

6 .信用申请增加,短期债务大幅增加

7 .顾客自己的补助资金不足或不足

8 .杠杆率太高,经常用短期债务长时间支付债务

9 .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 .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1 .顾客申请无担保信用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法

12 .交易和文件太多而杂乱无章

13 .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其他警告信号:

1 .业务行业收缩

2 .无核心业务过于追求多样性

3 .业务增长太快

4 .市场份额下降。

七、顾客交易能力风险提示

(一)价格和费用失控。

(2)顾客现金流有问题。

(三)顾客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诉求下降。

(四)还款记录不正常。

(五)欺诈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产品或者服务的。

(6)进行虚假(伪造或篡改各种批准文件和相关业务证书等)。

(7)没有说明以前传达的财务解体的几个倾向,例如市场份额的急速下降。

(八)顾客战术、业务或者环境的重大变动。

(九)无法说明财务记录合法性的,部分欺诈信号。

(十)财务报表披露延迟。

(十一)没有按合同偿还。

(十二)没有进行顾客破产的应急治疗。

(十三)对新闻的反应很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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