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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银行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金管理金融产品的监管已得到明确规定。
12月27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产品定义、流动性、杠杆控制等内容进行了具体安排,并普遍开展了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
通知明确界定了现金管理的理财产品。现金管理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金融子公司的金融产品,只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以在每个交易日认购和赎回产品股份。
对投资范围等提出要求。
201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金管理理财产品一度快速发展。一家大型银行资产管理部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因为补充通知中要求“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银行的现金管理产品暂按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这减少了净值的波动,具有比较优势;另一方面,中国投资者更喜欢这种灵活的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作为新的资产管理规定的配套政策,《通知》仍坚持“类似规定适用于类似产品”的标准,实现职能监管。总的来说,该通知标志着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限制和产品定义方面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银行财务管理的特殊性,对估值会计的规模控制也有一定的考虑。
与其他类型的银行理财产品相比,现金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更强,因此《通知》对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流动性管理、杠杆率控制和期限管理有详细规定。例如,《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理财产品应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银行间一年以下定期存单、剩余期限小于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不要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和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通知》还规定,现金管理理财产品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下限不得超过120%。在期限管理方面,受限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根据产业研究的相关报告,随着通知中对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监管的进一步加强,未来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的盈利能力和申购赎回便利性将受到影响。一方面,虽然经理可以在过渡期内等待一些长期债券的期限缩短,但对于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投资产品,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经理可能会相应调整头寸并出售,这可能会对相应产品的收益率产生不同的影响。此外,由于对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的期限和流动性缺乏严格的限制,管理人员可以将更多的资产配置到期限较长的产品上,减少对收益率较低但流动性较好的产品(如现金)的配置。
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现金管理理财产品虽然参照货币市场基金安排,但仍结合了不同股票产品的特点,如基金公司缺乏拨备要求等。,而且在一些指标上会有不同的安排,所以不可能简单地比较“严格”或“宽松”两种监管。
相关整改继续稳步推进
对于银行可能面临的整改压力,上述银监会负责人回应称,包括现金管理理财产品在内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整改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公告发布之前,补充公告已经提出了与商品基数进行比较的要求。从实际角度来看,所有银行都取得了进展。随着通知的实施,银行将进一步进行调整和规范。
此前,在中国银监会近期工作情况通报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机构正在研究是否对相关政策进行微调和适度调整。银监会将继续督促银行严格按照新资产管理条例和新财务管理条例的要求,推进财务管理业务的规范化转型,要求银行严格履行内部职责,推进现有资产处置,确保财务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的整改,上述银监会负责人表示,一方面,监管会考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线一策”及其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把握进度;另一方面,我们会注意公平。“现金管理理财产品是资产管理行业整顿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发行更多此类产品,是因为消费者更愿意长期随时赎回投资产品,这与国内投资文化和投资阶段有关。”上述中国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应鼓励银行在金融市场转型的背景下,尽可能多地设计和发行长期理财产品。
“在理财产品的整个转型过程中,现金管理理财产品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不鼓励银行依赖这类产品,这类产品只能被视为‘套餐’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现金管理理财产品将与理财产品整改有机结合,作为整改的一部分。”上述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强调。
标题: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有了明确监管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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