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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市常务副市长、临港新区管委会主任陈印介绍了最新出台的《关于实施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优质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据介绍,《若干意见》围绕管理权限、专业人才、财税金融、土地规划、产业发展、住房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形成了50项政策措施。这些政策配合中央政府的开放体制和特殊政策,努力使新区成为要素资源最集中、系统功能最完善、市场主体最活跃的经济极。
首先,给予新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支持新区的最高标准和最佳标杆水平,大胆努力,大胆尝试,自主变革,从先行先试、优惠政策、充分赋权三个角度制定政策。
第二,创造更具吸引力的人才发展环境。着力吸引国内外人才,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针对性的人才政策,为新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共有12项政策,包括6项国内和国际人才政策。国内人才重点支持人才的引进和安置以及对人才的培训激励,而国际人才则侧重于吸引海外专业人士到新区工作的便利性。
第三,加大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根据“保留地方财政资源,在城市地区提供特别支持”的原则,新区五年内产生的所有地方收入都将用于新区。综合运用财政资金、税收、金融、吸引社会投资等政策为新区发展提供金融保障,共出台八项政策。
第四,加大规划土地政策的支持力度。以规划为导向,优化空新区格局,促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从编制国家土地空、优化资源指数、提高容积率、提升园区创新服务能力等方面制定了五项政策。
第五,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发展。围绕新区总体发展方向,坚持创新引领,努力打造世界一流前沿产业集群,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能力,围绕重大项目和平台集聚、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布局、产业互联网建设、应用场景开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专利服务等六大政策。
第六,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在以市场为导向解决住房问题的基础上,坚持“无投机住房”和“两不误”,有序实施“一城一策”,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区域住房制度,包括完善住房购买政策和住房壁垒政策等。,为新区的人才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
第七,构建便捷的交通网络体系,根据独立城市作为节点城市的定位,重点建设高效、便捷、绿色、智能化、管理便捷的综合交通体系。
第八,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生产与城市相结合,不断丰富城市服务功能,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适合工业和生活的新城市。围绕优化教育和医疗资源、促进文化休闲、丰富商业网点、创造绿色生态环境和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制定了五项政策。
以下是全文: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优质发展和实施特殊扶持政策的意见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一个新的港口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交给上海的三大新任务之一。新区是上海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是上海面向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在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推进全面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大战略任务中,肩负着特殊使命。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港区总体规划》,促进新区优质发展,落实专项扶持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上海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大努力推进全面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更高水平、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形成开放型经济的新动能;服务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多功能发展,汇集创新、创业和生活服务要素;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城市服务质量,努力把新区建设成为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成为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一体、宜工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第二,给予新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
支持新区达到最高标准和最佳标准,大胆努力,大胆尝试,自主变革,创造更具吸引力的商业环境。
(一)支持新区的改革措施。原则上,重大改革措施应先在新区试点,新区应执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实现新时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政策。今后,如果我市出台的扶持企业和人才的政策优于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新区将按照“优惠政策”的原则普遍适用。
(二)增加新区管理机构的权力。赋予新区管理机构市级和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在经济调节、行政审批等领域,除确需由市级行政机关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授权或委托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
(3)深化经营环境改革。深化“一网管理”实施和单一综合窗口建设,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大事后监管改革创新力度,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支撑的事后分类评估和事后联动奖惩监管体系,推进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
第三,创造更具吸引力的人才发展环境
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为新区汇聚海内外人才提供有力保障,让各类人才在新区施展才华,发挥所长,为国内外人才的生成构筑一个创新的、充满活力的高地。
(4)优化新区人才直接安置政策。赋予新区管理机构推荐人才引进重点机构的权利、新区特殊人才直接申报的权利、国内人才引进直接落户的权利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的审批权。新区教育、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聘用的非上海籍大学毕业生直接定居的,加3分。
(5)缩短新区“住到户”的时间。对于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并承诺在定居后继续在新区工作2年以上的人才,从“住到户”的期限从7年缩短到5年。其中,对于符合新区重点产业布局的用人单位核心人才,“居住转户”期由7年缩短为3年。
(六)实施居住证专项奖励政策。如果上海居住证持有人在新区工作和生活,可给予特别加分,即每一年累积2分,三年后计算总分,最高分为20分。
(七)拓宽引进技术人才的渠道。在国家职业资格和技能水平范围内,重点布局新区重点产业,制定技能型人才引进目录。目录外紧缺技能岗位的核心业务骨干,经新区代表性企业独立评估推荐后,纳入引进范围。获得中国技能奖、国家技术专家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竞赛奖的人员,以及获得省部级高技能人才最高表彰和资助的人员,可不受本目录限制,直接引进和落户。
(八)加大对人才培养和培训的支持力度。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相关人才计划项目。围绕“高素质、高技能、短技能”人才,支持在新区引进国际专业技术职业培训项目,实施高级培训和急需人才培训项目。支持新区产教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全市产教一体化示范企业,推动建立产教一体化实训基地和校企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对于新区重点领域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补贴额度应倾斜。率先试点技能水平认定和新技能培训评估,建立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培养机制。
(九)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机制。对急需的专业公务员实行聘任制,实行年薪制,一份工作一份工资,进一步探索激励措施。优先考虑新区公务员的选拔、交流、学习、培训和表彰。创新人才激励方式,增加新区所有事业单位注册人员每人每年的专项补贴,并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对在新区建设和发展中做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放宽对现代服务业的限制。在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具有海外专业资格的合格专业人员。备案后允许在新区提供服务,其海外经验可视为国内经验。允许在新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城乡规划师等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资格考试。
(十一)聚集海外青年人才。国外高水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毕业生可以直接在新地区工作。在上海大学学习的外国学生可以在新的地区开办兼职企业。新区将设立海外学生创业园,有意在创业园创业的外国学生将直接获得工作许可,这将被视为工作经历。新区管理机构推荐的急需出国留学项目实行“直通车”制度,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鼓励新区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收外国实习生。
(十二)进一步提高外国学生的工作和生活便利性。在新区工作的海外留学生可直接申请长期(最长有效期为10年)海外人才居住证,并免办工作证。
(十三)加大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力度。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的外籍人才、计划长期在新区工作的外籍技能人才和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用人单位聘用的外籍人才,将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经批准可发放2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作证。
(14)赋予新区管理机构对外来人才加分的权利和推荐《上海科技创新职业名录》的权利。新区管理机构认定的外籍人才可享受外国人工作证和外籍人才签证奖励积分。根据重点产业布局,新区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推荐新区重点企事业单位进入上海市科技创新职业榜。在上市单位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的外国人可享受相关便利。
(十五)建立海外人才工作和创业的绿色通道。新区将试点实施外国人在华工作许可差异化流程,新区管理机构认可的信贷企业将实行“告知承诺”和“接受空缺”制度。对于拥有重大创新技术的国外高层次人才以技术入股方式在新区注册企业,将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和申请材料。
第四,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有利于产业和人才集聚的财税体制,按照“保留地方财力,重点支持城市”的原则,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发挥市场主体在新区建设中的作用,为新区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十六)设立新区专项发展基金。新区产生的所有地方收入都用于新区的建设。整合城市两级税收、土地出让收入、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两级专项资金,建立新区专项发展基金,五年内总投资不低于1000亿元,用于新区各类产业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人才引进培训、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通过专项发展资金,加大对R&D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应用的支持,奖励重点行业核心创新团队。对于特别重要的项目,新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一案一议”的方式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十七)实施税收支持。符合条件并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空民航等重点领域从事研发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和软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新区工作的海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差额给予补贴。对从国外进入实物保护区的货物以及实物保护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和服务实行特殊税收政策。拓展新区服务出口增值税政策适用范围,研究适应海外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新区税收政策。在不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探索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的税收政策安排。
(十八)加大对发行新区政府债券的支持力度。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倾斜力度,优先支持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19)按照国际标准开展跨境金融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为新区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跨境资金集中运作等跨境金融服务。支持新区企业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售业务,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际惯例为新区企业开展离岸转售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金融服务。
(二十)加强跨境资金的灵活使用。新区企业从境外筹集的资金、合格金融机构从境外筹集的资金以及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独立用于新区和境外的商业投资活动。对于新区内合格、诚信、优质的企业,经新区管理机构认定后,可在试点基础上促进外汇收支。
(二十一)推进基金管理中心建设。适当降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准入门槛,进一步方便新区企业双向筹集跨境资金,实现资金集中管理。
(二十二)发挥银行信贷、保险资金和融资担保资金的作用。研究发行重点行业长期低息贷款,吸引保险资金支持政策,支持市、区两级贴息政策。鼓励创新融资担保支持方式,加大对新区中小企业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力度。
(二十三)提高重点行业直接融资规模。优先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的合格企业上市。支持新区搭建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平台,创新股权投资,带动社会资本投资重大产业项目和创业企业。
五、加大规划对土地政策的支持力度
以规划为导向,优化空新区格局,提高经济密度,促进资源要素的有效配置。
(二十四)编制新区土地空房规划。国家土地空新区规划是浦东新区等区级总体规划中的单独一章。,而且它与市和区两级的总体规划有很好的联系。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机制。新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市级单独列出,与削减指标脱钩。重大项目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由市统筹。
(二十六)提高新区工业用地和R&D用地的容积率。对于满足新区工业功能的项目,容积率可以进一步提高。如果增加现有工业用地和R&D用地的容积率,根据容积率和新区管理机构的决定,可以降低或免除增容费的土地出让价格。
(二十七)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探索实施混合用地和创新型工业用地等政策,推进产业、R&D办公和试点生产等功能融合,引导科技R&D和企业总部管理等创新功能加快集聚。
(二十八)支持新区园区平台提升创新服务能力。若新区园区平台收购R&D通用平台和标准工厂工业项目存量工业用地,在界定土地使用绩效、退出机制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础上,可将不超过50%的总产权转让给R&D机构或企业,直接转让比例不超过总产权的30%,鼓励先租后放弃。
第六,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发展
坚持创新导向,努力打造世界级前沿产业集群,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能力,加快形成新的动能,增强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十九)推动重大项目和平台向新区集聚。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航空航天、新能源和智能网络化车辆、智能制造、高端设备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并优先在新区布局。新区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关键功能支撑平台建设。引导相关领域的重点科研机构、研发机构、标准制定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和计量检测平台集聚新区。支持企业与上下游产业的联合研究机构建设协同创新社区,建设产业创新中心。
(三十)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布局。制定新区通信网络规划,牵头规划双千兆网络建设,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在新区联合建设、共享和共享5g基础设施,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和各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开发新区双千兆网络应用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推进ipv6规模化部署,统筹规划新区互联网数据中心和边缘数据中心布局,加快云计算、物联网、新互联网交换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一)工业互联网建设。建设“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示范区,充分发挥国家顶级互联网身份分析节点的作用,引导新区重点行业和重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身份分析二级节点和企业节点,推进身份分析在重点领域的应用。
(三十二)推进智能化应用。推动围绕数字制造、智能交通和智能治理的应用场景的开放。探索智能网络化车辆道路检测的全面自由化和车路协同设施的布局。
(三十三)授予新区管理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权。新区管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扣除等政策。
(三十四)缩短专利审查期限。支持在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新区设立专门窗口,加快生物医学、集成电路、脑科学和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审查。
七、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
坚持占住平衡,建立以市场供给、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为基础的区域性住房制度。
(35)定向微调新区限购政策。根据区域发展和产业定位,对于符合一定条件且未在本市注册的人才,购房资格由家庭调整为个人,可以在新区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缩短未在本市登记的人员在新区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期限,并将购房日前5年以上的连续缴费年限调整为3年以上。
(三十六)调整商品房选购制度。符合购房条件、有稳定就业且居住在新区的常住居民可以先选房子在新区购房。
(三十七)落实商品房价格政策。控制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增加人才公寓供应,在住房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部分限价商品住房转为人才公寓;注重激励人才,提高供给的准确性,优先考虑为新领域做出贡献的企业和人才。
(三十八)建设“先租后卖”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10年内将作为公租房使用,其中50%的房屋可由单位整体购买,作为公租房中的单元出租屋使用。公共租赁住房10年后可以作为商品房上市转让。
(三十九)拓展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渠道。商业办公用地配套建设租赁住房等生活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由10%提高到15%。
(四十)给予土地规划政策支持。在土地供应方式和土地供应价格方面,规划和土地政策将支持新区新建人才公寓和出租房。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和融资,扩大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支持非房地产企业依法获得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探索分期征收租赁住房土地出让金试点项目。
八、构建便捷的交通网络体系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互联互通水平,努力建设高效、便捷、绿色、智能、便捷的综合交通体系,把新区建设成为长三角地区的重要节点城市。
(四十一)制定新区综合交通规划。完善区域综合交通网络,优化内外交通衔接,有序安排实施方案,提高综合运输效率。
重点加强新区与浦东国际机场、中心城市和长三角重点城市之间的综合交通网络。
(四十二)推进铁路和轨道交通网络建设。加强浦东综合交通枢纽和与长江北部、浙北铁路通道建设,实现与长江三角洲地区铁路运输快速通道。完善新区轨道交通网络,加快轨道交通能力提升。
(四十三)加强新区及周边地区的公路建设。提高新区与浦东国际机场、中心城市及其他周边地区之间的高速公路通行能力。缓解洋山港货运道路交通压力,推进洋山港至g1503公路客货分流改造。继续减免s2高速公路的公交车通行费。
(四十四)提升新区客运能力。支持新区规划建设中的地方交通线路,加快网络规划,启动网络建设。加强轨道交通重要车站与新区主要集中居住区、重点功能区、重大活动场馆和旅游场馆之间的短途公交配置。
(45)加强新区多式联运集散系统。依托洋山深水港、浦东国际机场、鲁超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和南港码头,海铁联运、江海联运和水运功能将进一步增强。
九、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坚持生产与城市相结合,不断丰富城市服务功能,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适合工业和生活的现代化国际新城。
(46)丰富和提升教育资源。深化新区高水平大学发展,支持新区合格大学加快一流学科建设,支持高校开展地方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推进义务教育覆盖学区和群体,促进优秀教师跨校流动。支持我们的素质教育小组在新地区设立分校或合作办学。支持引进高水平的国际学校。
(四十七)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支持境外医疗机构在新区开展医疗,支持市级医疗机构在新区发展特色专业,做好家庭医生合同制服务,实现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动态健康管理。
(四十八)加快文化休闲和商业网络设施建设。加快青年活动中心等艺术、体育、文化重点城市功能项目建设。在港口附近建造一个帆船帆板基地,并建造一个高质量的水上运动中心。建设符合新区特点、具有国际特色的体育休闲旅游集聚区。连锁经营实行“一证多收”和“一证多收”的准入制度。
(49)营造绿色生态环境。加强对河流、湖泊、林地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生态区域的保护,推进滨河沿岸绿道、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建设,推进生态空厅和公共休闲空厅的结合。
(50)加强区域精细化管理。以全覆盖、法治化、智能化、标准化为重点,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建立高标准的新区综合管理标准体系,加强综合环境管理,加强基层建设,努力提高新区区域治理的整体能力,为新区人民提供精细化管理服务。
本意见适用于新区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中国(上海)临港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标题:上海推出50条特殊政策支持临港新片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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