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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股东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并重新启动了境内证券公司设立审批工作。

根据相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在官方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上公开征求对《股权条例》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公众和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了合理意见,包括对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资产规模的要求和对非金融企业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股权条例》提出了“分类管理、优秀资质、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动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基本制度安排: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出新规

一是推进证券公司分类管理,支持差异化发展。根据证券公司业务的复杂性,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专业证券公司)从事传统的证券业务(如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金融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综合证券公司)从事多种业务(如股票期权做市商、场外衍生品、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之间具有重大杠杆和交叉风险的业务。)是不同的。股东条件另行规定,要求专业证券公司的股东满足基本法定条件,要求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具有较高的管控水平和风险补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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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渗透验证,明确股东背景和资金来源。深入核实股权结构和资金来源,禁止投资委托基金等非自有资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们应该彻底检查股东之间的关系,避免逃避监督。保持公平的稳定性。股东在锁定期内不得质押其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质押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50%。实际控制器应符合锁定期的要求。

第三,内外结合,实现全面监管。强化内部管理要求,落实主要责任。显然,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办公室,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加强内部问责,改善外部问责。要求公司章程规定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和其他权利的限制,并规定内部问责机制。对擅自变更股权、虚假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处理措施;公司治理的不诚信行为被记录在资本市场的信用数据库中,与分类监管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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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设立证券公司或变更注册资本、股权及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权的证券公司的申报文件要求。第二,实施《公平条例》的过渡安排已经明确。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暂时不符合《股权规则》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的,给予五年过渡期;5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影响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金融咨询、证券承销和保荐等常规证券业务,但不得继续开展股票期权做市商、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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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对外国投资的开放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国内资本的开放。重启境内证券公司设立审批,有利于引进高素质境内股东,促进证券业全面竞争,引导差异化、专业化和专业化发展,打造优质投资银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向资本市场引入新的投资基金和新的交易组织者,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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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将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按照《股权规定》、《配套规定》和《服务指引》的要求,申请设立证券公司和变更股权。(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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