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57字,读完约2分钟

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委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并对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退出机制作出了规定。

《计划》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程序和路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退出过程中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破产处置的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独立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担保资金的及时有效作用。

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业务的广义转移体系。依托存款保险制度和保险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信托行业保护基金等相关行业保护基金,进一步完善储蓄存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业务合同、资产管理业务合同、信托财产、信托事务等各类合同和业务在金融机构被迫退出时的转移和延续。

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十分必要。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计划,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损失分担机制,明确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先于公共资金承担损失。

该计划还提出要完善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于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相关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允许违规提供政府补贴和贷款来维持“僵尸企业”的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出资以外的偿债责任。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路径明确

该计划明确指出,自然人破产制度应逐步建立。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引起的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问题。显然,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所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责任,可以依法合理免除。逐步推进建立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消费责任,依法合理免除责任,最终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

此外,《方案》还从规范市场主体的退出方式、完善清算和撤销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的甄别和预警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的相关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的配套政策等方面入手。

“市场主体的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NDRC发言人孟伟告诉记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有利于实现市场要素的有效配置,促进“三比一、一减一补”,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

标题: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路径明确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46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