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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集体房产)的出让和转让纳入税收范围。同时,建议取消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基金。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土地增值税立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也是完善地方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增强权威性和执行刚性,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增加财政收入、规范土地增值税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作用。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集体房产)的出让和转让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建议取消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基金。

诸葛房产搜索数据研究中心研究员蒋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新内容中更令人担忧的部分是将集体房产交易纳入税收范畴。相关条款的制定将进一步推动集体土地入市试点工作向立法迈进,同时与正在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形成衔接和呼应。

姜表示,目前,部分地区集体土地已开始进入市场建设出租房和共有产权房,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范围今后是否会进一步扩大,值得论证。可以说,相关立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不仅可以推动集体房地产市场的振兴,也为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开放带来了立法指导。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规定,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并以房地产转让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在扩大《条例》优惠条款的基础上,对个别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首先,它吸收了现行优惠税收政策中关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免税规定。二是增加国务院授权减免的土地增值税。主要考虑的是,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一些阶段性和过渡性的优惠政策,如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以及与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三是调整增值税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税额,授权省级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减免,体现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导向,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第四,增加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的地区减免集体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主要原因是集体建设用地级差收益的转移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为了建立一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并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力,有必要授权省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与集体房地产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标题: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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