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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门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建议》强调,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和清算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优质经济发展和现代经济体系建设。
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方面,规划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业务的整体转移体系,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并要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这一内容,这表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将有章可循。
《计划》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程序和路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退出过程中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破产处置的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独立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担保资金的及时有效作用。
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业务的广义转移体系。依托存款保险制度和保险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信托行业保护基金等相关行业保护基金,进一步完善储蓄存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业务合同、资产管理业务合同、信托财产、信托事务等各类合同和业务在金融机构被迫退出时的转移和延续。
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十分必要。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计划,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损失分担机制,明确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先于公共资金承担损失。
《纲要》强调,退出方式有多种,如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根据是否符合退出条件来遵循规则。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因此有必要及时启动各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修订程序,有效形成协调、相互支持的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依法退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计划》在“完善市场主体相关权益退出保护机制”方面,要求明确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议事规则和程序,通过统一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与协调,避免金融债务过度积累,防止恶意逃废债务,有效监控债务风险,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金融债权人积极推动市场主体的退出。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的金融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支持金融债权人加强对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债务风险的监控,推动金融债权人积极化解市场主体债务风险,促进市场主体及时清算。
《建议》指出,要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时优化资产和资源利用的制度”入手,构建多元化的资产流通平台。引导各类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值实现功能,为市场主体退出时资产的流通和实现创造良好的市场基础。
从该方案的颁布可以看出,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还是非金融机构的清算,实质上都将进入一个规范有序的轨道。当然,这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澄清相关政策。然而,从总体趋势来看,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支持政策亟待完善。同时,在退出方式上,《建议》强调,要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的退出方式,完善规范退出的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使各类市场主体都有合适的退出方式和渠道。这包括规范自愿解散和退出,建立和完善破产退出渠道,稳步实施强制解散和退出,明确特定领域的退出规则。
7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治研究室副主任兼发言人孟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市场主体的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目前,我国主体退出市场的比例明显偏低,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功能,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该计划对于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孟伟还强调,在下一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与有关各方加强协调与合作,并与有关部门合作,以落实各项任务的计划,以确保更多的改革成果可以实现。
7月19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会议强调,中国经济金融风险总体可控,重要金融机构运行稳定,居民储蓄率高,应对风险能力强。我们要继续把握风险处置的力度和节奏,坚持在推进优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风险,及时化解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坚决阻断风险传染和扩散。同时,会议强调,应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其中,“阻断风险传染和扩散”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目的之一。同时,有三个关键词值得注意——力量、节奏和能力。因此,结合《方案》的颁布,可以看出,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标题: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将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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