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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共六章十八条,包括总则、设立和备案、变更和撤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第一,扩大适用范围。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将海外期货交易所代表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取消对空怀特的监管。
二是落实“配送服务”改革成果,将代表处设立由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明确备案材料、备案程序等具体要求,增加备案材料公示环节。
三是规范代表处活动范围,加强风险防控。很明显,代表处的活动范围是“从事联络、研究等非盈利性活动”;市场介绍业务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汇报,增加了新的负面清单,包括不涉及具体产品、不介绍开户、交易方式、交易费用等交易导向内容;进一步明确相关禁止事项,主要包括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可能给代表处或其境外交易所带来收入的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协议或合同,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或变相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交易直通车服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活动。
第四,加强事后监督。备案、变更、注销等事项的透明度以及对代表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和向境外监管机构的通报增加,增强了公众的知情权,细化和明确了代表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据悉,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支持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据此发布服务指南,相关市场主体可以根据《管理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办理日常事项的设立和备案。
标题:证监会发布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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