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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在部分转让、变更采矿权等五种情况下,不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通知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产采矿权,应当出具相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申请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应当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申请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条件,方可进行采矿作业。

采矿权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内容和评价应当符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新立采矿权的适用范围不得与已设立采矿权的垂直投影范围重叠。除三种情况外:申请范围与设定的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设定的采矿权是同一主体;在油气和非油气之间,新设立的采矿权与已设立的采矿权重叠,双方已签订互不影响和权利保护协议。其中,新立油气采矿权与现有小型露天采矿权重叠,或新立小型露天采矿权与现有油气采矿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立采矿权人的权益;新立克地浸砂岩型铀矿的采矿权与现有的煤炭采矿权重叠,双方已签订互不影响和权利保护协议。

国土部:五种情况下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小规模裸露砂、石、土采矿权申请人承诺不影响现有油气采矿权的勘探开发活动,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油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在不影响其采矿活动的情况下,合理规避小规模裸露砂、石、土的采矿权。无法回避的,应当自愿回避,以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国土部:五种情况下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通知》规定,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转让和变更:

1 .部分矿业权转让变更;

2.同一采矿权人有重叠采矿权,采矿权分别转让和变更的;

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

4.未按规定缴纳出让收入(价款)和其他费用,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

5.采矿权已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或者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或者变更的。

除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矿业权转让和变更外,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在10年内不得转让和变更。确需转让和变更的,应当按照矿业权协议转让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标题:国土部:五种情况下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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