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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图:患者在医院收费窗口付费。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和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医疗收费票据。

根据《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服务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按照《城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医疗收费票据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医疗收费票据。其中,北京以外的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管理。

两部门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申领使用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的规定办理医疗票据申请手续。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首次申请医疗票据时,应先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财政票据领(购)证》。《收(购)款凭证》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函,详细说明医疗费用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份证书的机构证明及复印件,或者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及复印件。

(二)卫生部门颁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通知》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财综[2012]73号文件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申请《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比尔。对不符合医疗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向申请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通知要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按照财综[2012]73号文件的规定使用医疗收费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加强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推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标题:两部门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申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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