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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

自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正式实施。方法明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为规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内陆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征收)管理分支机构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方法明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的海洋石油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属于两个海洋石油税(收入)管理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付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可以按次申报付款。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两部门联合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

该方法指出,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检查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的含油量,并使用自动化学需氧量检测仪检查生活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检测值作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纳税人应当保存钻井泥浆和钻屑的排放样品,并按规定定期检测污染物含量,检测值作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纳税人将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运回陆地处理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两部门联合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

该办法要求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染物监测标准,加强对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物样品检测校准结果、处理处罚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异常申报等环保涉税信息。(记者王紫薇)

两部门联合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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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两部门联合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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