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17字,读完约1分钟

3月7日上午10时,中国保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发言人张中宁,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司司长冯晓,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司机构管理司副司长曹小英出席会议。

《办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渗透监管,能够识别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本质。

首先,要求股东逐级解释所有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或一致行动者的关系。

第二,在股东资格方面,规定股东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合并计算,如果总持股达到某一类股东标准,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满足该类股东的资格条件;同时,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份。

第三,在资金来源方面,要求投资者不要通过设立股份制机构来变相逃避对自有资金的监管,监管部门可以追溯自有资金的来源。投资者为保险公司的,不得利用注册资本对子公司进行分步重复投资。

第四,在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督方面,要求主要业务是投资保险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股东的要求;它还将控股股东的禁止条件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标题:保监会新规:险企股东应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控人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7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