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41字,读完约3分钟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创新型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为创新型企业境内上市融资提供了制度保障。那么在这份文件中哪些干货值得注意呢?
第一个方面:七个新的经济领域是试点
“这一试点为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型企业设置了高门槛。”中国证监会发言人表示。
七个新经济领域已成为试点重点产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设备制造、生物医学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这七个领域具有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有望被选为试点企业。
意见还明确了试点企业的指标门槛。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场价值不得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和内资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收入增长较快,具有自主研发和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比较优势地位。
第二个方面:创新型企业有丰富的途径获得a股
如何让优质创新企业在海外上市,回归国内资本市场?这个观点也给出了一个清晰的回归路径。
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中国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此外,符合试点条件的国内企业可首次在国内市场直接发行股票并上市。
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机构发行并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以境外证券为基础的证券,代表境外基本证券的权益。试点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
第三个方面: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来确定试点企业
如何选择试点企业?中国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做出初步判断,并以此作为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的重要依据。
该委员会由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和各行业资深投资专家组成,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R&D投资、新产品产量、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和预计市场价值等诸多因素。
对于试点企业,中国证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和审查企业的发行和上市申请。
第四个方面:尚未盈利的试点创新企业也可以上市
创新型企业具有新技术、新形式、新模式的特征。在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普遍需要大规模的R&D和市场投资,其中许多企业在企业发展的特定阶段处于亏损状态,不符合利润的发行和上市要求。
“此次改革针对创新型企业的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并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不再适用发行利润的条件,不得无偿亏损。”中国证监会发言人表示。
第五点:国内外投资者的权益必须平等
鉴于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试点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发行存托凭证时,应当保证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实际权益与境外基本股票持有人享有的权益相当。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国内投资者获得与海外投资者同等的补偿。
此外,《意见》还规定,尚未实现盈利的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前不得减持股份。
标题:拥抱创新企业 A股发行制度迎来新变化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73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