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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防范业务风险能力,现就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保险公司财产清算所得的赔偿收入、相关责任方的追偿收入以及依法处置保险公司风险所得的财产转移收入;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收入;

6.使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取得的收入。

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基金账簿;

2.保险公司在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署的产权转让文件;

3.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期间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融资合同;

4.用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收到的补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让文件或者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7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洋

标题:两部门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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