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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建[2018]2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NPC常委、CPPCC全国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管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蔡健[2016]503号)等规定。《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操作规程》已经制定,请遵照执行。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操作规程
金融总局
2018年1月4日
附件:
中央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批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蔡健[2016]50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是财政部和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的行为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政关系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工程竣工决算(以下简称工程决算)审批范围划分如下:
(一)财政部直接审批的范围
1.投资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竣工投资口径)的项目决算由本级主管部门编制。
2.未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项目的决算。主要是指未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且占项目资本金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决算。
(二)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
1.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工程决算。
2.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编制本级决算。
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决算应报财政部备案(批复文件应抄送财政部),半年度和年度总结报表应按要求报送财政部。
国防项目、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决算审批的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项目竣工决算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决算一般由财政部审查,财政部委托金融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根据审查结论,项目决算由财政部审查后批准。
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决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经评估机构评估的项目决算或经审计署综合审计的项目决算,经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审计未发现重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告数据正确,评估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楚。 符合竣工决算审批要求,发现的问题全部得到整改,可以根据评估报告和审计结果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批。
第七条未经国家审计署审核或全面审核的项目决算,以及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或全面审核的项目决算,发现下列问题或情况的,应当进行审核:
(一)审查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全、事实不清,不符合竣工决算审批的相关要求。
(二)决算报告中填写的数据不完整,有许多错误,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不清、不正确,决算报告与报告数据不一致。
(三)项目存在超标、超规模、超概算、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严重问题,拟核销的基础设施支出和转出的投资没有根据、不合理。
(四)审查报告或以往相关部门核查、检查、审计中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存在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重大问题。
(五)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国家审计署综合审计报告的。
(六)其他影响项目竣工决算投资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可以对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可对评估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质量差、效率低的评估机构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委托其开展业务。
第九条委托评估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评估,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举报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在收到工程竣工决算后,一般可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一)审计的条件和权限。
1.检查项目是否得到部门的批准。不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的决算应当退回。
2.审查项目或单个项目是否已经完成。完成工程5%以上的项目或单项工程应予以退回。
(二)数据完整性审核。
1.检查项目是否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是否附有完整的评估报告。
对于尚未确定(决算)的计算审查(包括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决算审计。
2.审核决算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决算报告和报告说明是否按要求准备,相关项目数据的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决算报告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其限期补齐相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应当退回。
需要补充材料或需要整改的问题,要求主管部门提交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退回逾期报告或整改不到位的。
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进入审批程序。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整改的,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审核不合格的,属于评估报告,并退回评估机构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果项目本身没有决算,项目建设单位(或提交单位)应予以纠正、补充或退回。
第三章决算审计方法、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审查机构提供的审查报告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与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意见进行比较,形成答复意见。
(a)政策审计。重点审计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资金来源、可得性和使用管理、预算执行情况、投标执行情况和合同管理、待核销基本建设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竣工项目和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审计。重点审计决算报告数据和对照表之间的核对关系,递延投资支出,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递延投资支出分配列入资产交付和项目成本控制。
(3)审查评估结论。重点审计结论中投资减少(增加)的金额及原因。
(4)审查和处理意见分歧。评估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批准的项目预算进行核实,其中:
如果投资减少是工程价款的结算,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高估了工程量,高估了风险等。,应当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原则上,如果投资削减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预算,应由项目预算审批部门进行调整,然后根据调整后的预算进行确认和批准。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未获得原项目预算审批部门调整预算批复的,仍按评估结论给予批复。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根据下列文件进行: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国家、地方和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
(4)本项目相关信息:
1 .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批复及调整批复文件,历年下达的财务预算文件。
2.项目决算和说明。
3年的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和整改报告。
必要时,还可以审查工程建设和采购合同、招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决算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会计管理、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管理、预算(预算)执行、资产交付使用和竣工工程等。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主要包括评估机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格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是否会减少工程量计算过度、重复计算、高估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合理或在国家标准范围内,是否与当地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存在严重偏差。
第十五条项目会计管理审计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它包括:
(一)工程造价核算准确。是否发生超出批准的施工内容的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费用、非法收费和摊派、无发票或发票项目不完整、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费用,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等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哪些不属于本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和削减?
(2)待摊费用及其分配是否合理合规。
(3)待核销的基础设施支出是否有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四)转出投资是否有依据,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五)决算报告中所列数据是否完整,表与表之间的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六)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决算是否报送完整,决算之间是否有差错。
(八)其他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有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管理审计主要包括:
(一)资金筹集情况。
1 .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的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二)资金的可得性。
1 .财政资金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按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2.自筹资金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及时筹集,融资成本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1.金融基金。按规定专款专用,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2.资金余额。投资者之间剩余资金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要求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及时归还,是否存在擅自动用结余资金的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和建设管理审计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
(二)项目建设管理。检查决算报告和审查或审计报告是否反映施工管理情况:施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施工管理制度的要求,是否建立并执行了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和承包制;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是否按照审批要求对招标实施和项目工期进行了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执行,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预算)施工现象,是否存在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施工标准、扩大施工规模、未完成施工内容等。;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往检查和审计提出的重大问题是否得到纠正和落实;装修工程和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资产交付。主要包括项目形成的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评估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按资产类别正确分类;交付资产的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完备。
第四章决算批复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批准的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确认项目竣工投资决算、资产交付形成、资金来源和到位构成、核实基础设施支出和移交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汇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清单等
(三)项目结余资金的审批、决算审查和资金核减,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剩余资金返还期限。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盈余资金管理的规定,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返还国库。项目决算经批准后,应确认其是否已按规定归还。如未归还,应在批准文件中要求限期归还,并指出未按规定及时归还的问题。
2.审查并减少项目决算中确认的项目预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将投资返还给投资者,并按规定将减少的财政资金返还国库;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的项目概算如有资金缺口,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四)经批准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减投资中应上缴中央国库的资金,应在决算批准后30日内由主管部门上缴。付款方式如下:
对于向国库集中支付的结余资金,请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结余调整计划,并进行相应的账务核销。
对于应返还的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余额,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向主管部门收取,并上缴中央国库。填写汇款单,在“收款人全称”栏中填写“财政部”,在“账号”栏中填写“170001”,在“进口银行名称”栏中填写“国库综合银行”,在“用途”栏中填写待抵销支出的功能分类和政府支出的经济分类标题及代码。上述工作完成后,汇款单将打印后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对口部门和经济建设部门)备查。
(5)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转移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六)批准披露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七)决算批复文件涉及需要返还财政资金的,应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监督项目决算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指导和监督,对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抽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根据本部门或行业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依据本规定如有新的规定出台,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解释。
标题: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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