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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0日电近日,陕西省财政厅和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修订发布了《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本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的六个支持方向:

(一)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支持大型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集团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支持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支持培育或引进文化装备制造企业。

(3)支持中小企业孵化平台。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中创空房和示范产业集群(基地)。

(4)培育新的文化形式。支持文化科技、旅游互联网等融合发展项目,支持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网络视听、动漫游戏等新的文化形式。

(5)促进文化与金融的融合。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ppp模式等经济活动,支持文化企业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

(6)工业发展中的其他文化领域。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a)项目补贴。

(2)注资。

(3)股权投资。

(4)融资补贴。

(5)绩效奖励。

(6)其他形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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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和《办法》的全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2017]196号

省级有关部门、省级文化企业、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日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开展文化金融合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在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分工负责。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委宣传部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和评选,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支持大型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集团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支持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支持培育或引进文化装备制造企业。

(3)支持中小企业孵化平台。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中创空房和示范产业集群(基地)。

(4)培育新的文化形式。支持文化科技、旅游互联网等融合发展项目,支持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网络视听、动漫游戏等新的文化形式。

(5)促进文化与金融的融合。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ppp模式等经济活动,支持文化企业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

(6)工业发展中的其他文化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a)项目补贴。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贴。

(2)注资。国有文化控股企业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革适当补充国有资本。

(3)股权投资。通过参与各级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和优先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4)融资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担保等方式资助重大文化项目实际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补贴。

(5)绩效奖励。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

(6)其他形式的支持。

第三章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可根据需要通过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八条项目单位是指在我省设立并在我省纳税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

第九条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交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资质证书、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报项目必须设定绩效目标,并符合明确定位、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经省委、省政府认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上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

(二)省级文化企业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级文化企业集团初审后,汇总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三)其他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和预算管理层次,由地方宣传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省文化厅对市、县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严格负责。

第十三条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文化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估。评审通过的项目在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建议,从省级财政项目库中选择最佳支持项目,提出项目资助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及时开展项目库清理工作。对暂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搬出项目库并通知项目单位;按当年优先顺序未安排资金的项目,继续留在项目库中,在下一年度一并审批。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联合省委宣传部及时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并核定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终止、撤销或变更,项目单位应按原渠道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批和调整。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按照“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每年2月,项目单位对上一年度的项目绩效进行自评;省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整体绩效自评,并于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时间节点中未完成项目的自评将在下一年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未来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不予支持:(1)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争议的;

(二)未进行绩效自评且未提交自评报告的;(三)上一年度补贴项目绩效评价未能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不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宣传和文化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滞留、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经核实后,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申报项目,违规拨付资金,向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项目)拨付资金,擅自超规定范围或标准拨付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陕西《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1日止。《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文字〔201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专项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标题:陕西《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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