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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彩[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Ppp示范项目在引导标准化运作、带动区域发展、推动行业破冰、推广经验模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根据最近的核查,一些示范项目存在一些问题,如进展缓慢,执行情况不佳。为进一步加强示范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带动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对173个存在验证问题的示范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1)不再以ppp模式实施的包头立体交通枢纽、综合旅游公路等30个项目将从示范项目名单中转出,并清理出国家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2)将北京市丰台区河西三水厂等54个尚未完成社会资金方采购或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纳入示范项目名单,保留在项目库中,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3)对于经营模式不规范、采购程序不严密、承包单位存在缺陷的89个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督促整改,并在6月底前完成。逾期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调出示范项目名单或清除出项目库。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库项目的后续处置工作:对于尚未启动采购流程的项目,如果经过调整和完善后计划再次实施ppp模式,应充分做好前期论证,并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如果无法继续采用ppp模式,应终止实施或采用其他合规方式继续推进。对于已进入采购流程或已实施的项目,应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实现合法合规;终止实施,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救济方式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是引以为戒,加强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1)巩固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认真履行规划和项目审批、土地管理、国有资产审批等前期工作程序,规范资金效益评估和财务承受能力论证。新项目不允许突破10%红线,不存在“先上车后补票”、专家意见缺失或虚假、计算依据不一致、数据口径不一致、只计算单个项目支出责任等现象。
(二)认真执行采购程序。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的审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允许设置明显不合理的进入壁垒或所有权歧视条款,不允许未经购买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持有社会资本方的股份。
(3)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坚持政企分开,加强对ppp项目签约单位的合规性审查。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代表政府签订ppp项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
(四)消除违法现象。坚持合同谈判底线,加强合同内容审查,实施项目风险分配计划。合同不得规定政府或其指定的实体应回购社会资本的投资本金,削弱或免除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责任,承诺社会资本的最低投资回报或弥补收入差额,或同意将项目运营责任返还给政府投资代表或指定社会资本以外的第三方。
(5)加强项目绩效监督。巩固社会资本融资义务,密切跟踪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情况。债务资金不得用作项目资本,政府不得为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实施中长期财务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机制,强化激励约束效应,确保公共服务安全、稳定、高效供给。
三是切实加强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一)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完整地披露示范项目的关键信息,并及时上传项目实施计划、资金效益评估报告、财务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等重要附件,确保项目信息一致、口径一致、账目和事实一致。
(二)加强运行监控。及时更新ppp项目发展目录、财务支出责任、项目采购、项目公司设立、融资到位、建设进度、绩效产出、预算执行等信息,实时监控项目运营、合同履行和项目公司财务状况,加强风险预警和早期防控。
(三)加强对咨询服务的监管。充分公开参与示范项目论证、采购、谈判等咨询服务全过程的专家和咨询机构的信息,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咨询服务绩效评估和投诉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将未能正确履行咨询服务职责或提供违法违规咨询意见的专家或咨询机构从ppp专家库或咨询机构数据库中撤出。
第四,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一)落实示范项目管理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是辖区内示范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完善本地区示范项目的专门负责人、对口联系和跟踪指导机制,监督指导辖区内市县做好示范项目标准化实施和信息公开工作,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示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示范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前期论证、采购、实施和移交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督促项目各参与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项目的规范运行和顺利实施。财政部ppp中心负责全国范围内ppp示范项目实施的统一指导和汇总统计。
(二)加强示范项目的动态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示范项目的动态管理,确保实施不失真。如果项目名称、实施机构等非核心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财政部ppp中心备案;当项目合作内容、总投资、运营模式、合作期限等核心边界条件与入选示范项目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财政部ppp中心申请调出示范项目清单,并对项目实施计划、资金效益评估报告、财务承受能力示范报告、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更。如因项目规划调整、资金落实不到位等原因不再采用ppp模式,应及时向财政部ppp中心申请转出示范项目名单并退出项目库。
(三)对示范项目进行定期评估。财政部ppp中心应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示范项目存在运行不规范、实施变化较大或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应及时从示范项目名单中转出或从项目库中清除。其中,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ppp项目资金的回收和及时上缴。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示范项目,财政部ppp中心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推广。
附件:1 .演示和退出项目列表
2.调出示范项目列表
3.限期整改项目清单
财务和行政部
2018年4月24日
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132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