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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dafan
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社会收入的功能,为高收入人群多缴税是个人税制的应有之义。随着我国个税改革的深入、税收观念的转变和信用体系的完善,个税不仅会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还会鼓励人们增加收入,通过劳动致富。
19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部分劳动收入征收综合税;优化和调整税率结构;综合收益的基本成本降低标准,即通常的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0000元/年);首次增加儿童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和房租等特殊附加扣除。(相关报告见a4)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审议,这是该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正案,将启动一项有空实力的税收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是中国迈出的实质性一步,这将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
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与每个家庭的“钱袋”密切相关,因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税制改革涉及的诸多问题中,社会最关心的是将起征点提高多少,这也是社会各界多年来呼吁和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起征点是一个固定值,它与一定时期内的物价水平和收入增长水平缺乏联系。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个税起征点明显滞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压力越来越大。
此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旨在将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将有效减轻一般收入群体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据粗略估计,起征点被调整为5000元,月收入1万元的纳税人每月支付的费用将低于200元。提高起征点是为了减轻普通收入人群的负担,这就相当于开了一个小红包,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他们的消费能力。
事实上,提高税收门槛只是改革的一部分。这一税收改革也为普通收入人群打开了一个空空间,通过增加儿童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特别扣除额,进一步减轻他们的负担。草案中增加了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特别附加扣除,这将进一步减少相应人口每月缴纳的税款,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公平。
在税制改革之前,它不仅实施了合理的减负,而且朝着建立全面分类税制的目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目前,我国实行税收分类征收模式。今后将对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收入实行综合征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有利于解决以往分类征收模式带来的结构性矛盾。
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社会收入和二次分配的功能。为高收入人群多缴税是个人税制的应有之义。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即一些高收入人群的纳税总额比例较低,而一些低收入人群的税负较重。原因是分类收集是一个主要的“根本原因”。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收入分为11类,每一类都有不同的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普通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单一,通常只有工资性收入,因此很容易分类收集和“管理”。然而,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复杂,难以通过分类征收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容易导致偷税漏税。此外,在分类征收模式下,不同类型个人收入的税负水平高低不一,这种税制安排也为一些高收入人群避税提供了很大的空空间。
工资薪金、劳动报酬和稿费等四类劳动收入的综合征收,将有效解决我国个人税收征管的结构性问题,更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
这种个人所得税改革开辟了“0/12365;だよ/room”为普通收入群体,同时着手建立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个人税收制度的总体框架。随着我国个税改革的深入、税收观念的转变和信用体系的完善,个税不仅会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还会鼓励人们增加收入,通过劳动致富。
标题:个税改革打开普通收入人群减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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