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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琳

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草案第三稿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运营商的范围,增加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时不需要注册市场主体的规定,规范了定向推送、搭售商品、押金退款、格式合同等。明确禁止电子商务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限制平台内运营商在其他平台上开展业务活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对消费者的责任。

完善电子商务立法 让电商行稳致远

电子商务作为近年来迅速兴起的一种商业形式,自诞生之日起就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强大的受众。虽然有些人不知道什么是电子商务,为什么这么多人青睐电子商务,但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其普及程度完全超乎想象。

正如许多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样,在电子商务迅速普及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关注和警惕的问题,以及一些不应该发生的矛盾,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规范的价格行为、大数据“杀人”、搭售商品和服务等。应该说,这些问题并不是电子商务独有的,也或多或少存在于其他商业形式和商业模式中。然而,电子商务中的这类问题可能比实体店更难防范,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规范和解决。

完善电子商务立法 让电商行稳致远

立法是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各种问题的关键。经过前两轮的修订,电子商务法草案有了很大的改进,第三稿增加了许多针对热点问题和关键问题的防范措施,特别是针对去年二审以来频繁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其他领域出现的同时也出现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些问题。例如,该草案明确规定了押金退还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确规定押金退还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押金退还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定金,符合退还定金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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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例子是,一些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会模仿现实生活中的搭售方式,对消费者搭售商品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此,三审草案明确了相应的通知和处罚标准。例如,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电子商务运营商利用他们与消费者已经熟悉的特定关系,利用他们已经掌握的相关数据,采用“一人一价”的手段来“扼杀成熟”。他们越熟悉,他们购买的商品价格就越高。第三稿也做了提醒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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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行为准则的同时,第三次试行草案为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居民提供了更多进入空厅的机会和优惠政策,并对他们在业余时间开设网上商店和从事小额零星销售的微型商业活动给予了特别的政策照顾和支持。根据草案,个人不需要注册成为市场主体就可以从事“零星的小交易”,从而减轻了微型企业经营者的负担。特别是效率低下企业的员工,如果他们能通过微型企业获得一些利益,他们也能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社会公平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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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商业模式和形式,它对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的影响甚至已经大大超过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和形式。为了使电力企业更稳定、更进一步,必须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并给予更多的行为约束和规范,以防止各种违法行为。

严格的相关立法程序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将有助于使电子商务立法更加现实,符合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平台和从业者需要意识到更严格的法律规范即将到来,他们需要更自觉地按照规范的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活动,以避免一些“习惯性”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自己造成伤害。

标题:完善电子商务立法 让电商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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