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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三月十四日电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四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 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台湾独立”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是同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不可分割的。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国家绝对不允许“台湾独立”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从中国分裂台湾。

【国内热闻】《反分裂国家法》全文

第三条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处理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重复一个中国大体上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用和平的方法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 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持台湾海峡地区的和平稳定,迅速发展两岸关系。

一是鼓励、推进两岸人员往来,增进理解,加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邮政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进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优秀之前传承。

(四)鼓励和推进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进有利于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两岸关系迅速发展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的平等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 谈判和谈判有步骤,可以分阶段进行,方法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迅速发展两岸关系的计划

(三)和平统一的程序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适合其地位的活动空之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台湾独立”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的事实,发生台湾从中国分裂的重大事件,完全失去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国家采取非和平的方法和其他必要措施

根据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法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和组织实施,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根据本法的规定采取非和平方法和其他必要措施组织实施的,国家尽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 而且,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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