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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11月20日独家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用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司近日就《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了各银监局和财产保险公司的意见。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八条。与2017年发布的《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公司类别、资格要求、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重新定义业务实体
业内人士指出,信用保证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所占比重较小,但发展迅速。除了通过在线贷款平台引入履约保证保险为消费金融提供信用增级外,近年来还广泛用于小微企业的信用增级融资。
《办法》有两大变化。首先,《办法》重新界定了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本暂行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本办法新增的专属保险公司是指经营范围仅限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是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对保险公司资质和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资质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具体而言,在资格门槛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信用保险业务时,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暂行办法》仅要求上一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对于保险公司经营融资信用保险业务的资格,《办法》要求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在过去的两年里,保险公司的信用担保业务开始更多地参与到各种金融业务中。尤其重要的是要不断提高保险业的风险控制水平,充分发挥保险实体的风险管理优势。一位保险公司官员表示,《办法》是为了规范已经开始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能会进一步调查内部相关业务,缩减信用保险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是对信用保险业务监管的细化。一方面,它规范保险公司的服务领域;另一方面,要引导行业主体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充分发挥保险业的优势。
添加承保“边界”
《办法》在提高信用保险业务融资资格“门槛”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信用保险业务时,不得承保五大融资业务,并对经营信用保险业务的能做和不能做进行了区分。
《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增加了新的承销“边界”,包括债权转让业务(银行为被保险人的保理业务除外)、资产证券化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业务。同时,《办法》还增加了五项禁止行为。
在核保限额方面,《办法》的重点是进一步防范大规模网上贷款风险。例如,保险公司承保的信用保险业务的留存责任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
《办法》还增加了单一履行义务人限额。如融资信用保险业务通过互联网承销,单个履行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履行义务人为法人的,留存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办法》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认为,保证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有效控制风险,才能进行干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银行也有不良资产。如果保险公司参与此类业务,它们需要具有非常高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
《办法》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情况,与被保险人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保险公司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和各大数据机构进行数据对接。
标题:银保监会就信保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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