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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冯涛常雷)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体系,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标志,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意见》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银行应率先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标准,促进各地征信结果的相互认可。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更积极地应用信用报告。

全国统一信用报告标准要来了

在今年3月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郭卫民介绍了建设进展情况。他说,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建成,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场机构之间的信息公开和公开实现了互联互通。

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志的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依法共享,打破部门垄断和信息“孤岛”;善用失信联合惩罚的“利剑”,大力推进信用分类监管;推进“互联网加监管”,维护信用信息安全。

《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体系,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标志,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依法通过“中国信用”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热线和信息平台的整合,大力开展消费者投诉宣传,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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