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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网站7日报道,保监会最近修订并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于4月10日生效。《办法》将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从51%下调至三分之一。
中国保监会发展和改革司司长冯晓透露,中国保监会将出台一些有关保险公司治理的措施,目前正在实施的是独立董事制度。
加强对股权基金真实性的审查
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介绍,目前,保险业整体呈现出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变化。然而,在过去,个别激进公司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复杂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之上的实际控制人;虚报资本金、挪用保险资金用于自我注资、回收和虚增资本金;非法代理持股、过度持股、将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
《办法》共9章94条,主要包括规则体系的三个方面。第一,投资保险公司前的规定,包括对股东资格的具体要求、获取股份的方式和股份资本。二是成为保险公司股东后的规则,包括股东行为准则和保险公司股权事务管理规则。第三,股权监督管理规则,包括股权监督的重点和措施以及违规行为的问责机制。
《办法》重点规范了保险公司的股东准入、股权结构和资本真实性。
在加强股权结构监管方面,《办法》将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从51%降至三分之一。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对保险公司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四种类型:控制型、战略型、财务型二和财务型一
何晓峰指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股权的过度分散很容易导致股东的“内部人控制”和“搭便车”心态等问题,从而制约公司的发展。但是,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可能进行不当的利益转移,对保险资金安全和投保人利益构成潜在风险。《办法》将股东准入分为四类,即不同的资格要求、不同的审查重点和不同的监管措施。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使用“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并加强对股份真实性的审查。
何晓峰表示,对于一些资金和产权的处理,行政机关没有处置产权的权力,但一些条件已经设定在以下两条路径上:
第一,它在投资时被要求承诺,而承诺是它自己的资金,而承诺后问题的后果是它自己的资金;它还承诺允许监管机构处置他们的股票。
第二,在规则层面,公司章程增加了条款。如果违反承诺的真实性,将对其他股东造成不良后果,公司章程应规定允许监管机构以合理的方式处理。
实施渗透监督
《办法》在具体规定各股东的具体资格和资本要求的同时,还确立了三个负面准入清单。包括哪些投资者不能投保、哪些投资者不能“控制”保险、哪些基金不能投保,进一步明确政策取向,严格执行投资者准入条件。
《办法》还对保险公司实施渗透监管。要求股东逐级解释所有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或一致行动者的关系。在股东资格方面,规定如果将股东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总持股达到某类股东的标准,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符合该类股东的资格条件。
建立事前披露、事中追踪、事后问责的全链审查问责机制。通过事前披露和公开质询等公开监督手段、股东承诺和声明等自我约束手段、特别章程等公司治理手段,全面加强股权审查。同时,加大对非法股东的查处力度,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所持股份、吊销行政许可等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发展和改革司机构管理司副司长曹小英表示,新办法实施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性调整,但将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潜在风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保险公司新投资将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标题: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险企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为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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